話說民法典?全面維護人與家庭權益 聚焦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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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李許堅 編輯:劉穎 2020-05-26 11:27:06

內容提要:有人這樣說,從『出生』到『去世』,民法典為每一個自然人提供『全時權利保護』。生老病死、人格權益、婚姻家庭,方方面面的民事權利都需要法律保障。

  有人這樣說,從“出生”到“去世”,民法典為每一個自然人提供“全時權利保護”。生老病死、人格權益、婚姻家庭,方方面面的民事權利都需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聚焦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聚焦家庭,規范夫妻、家庭關系和自然人死亡後的財富傳承。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思想和鮮明的互聯網時代印記,都清晰地體現在其中。

  大數據時代必須注重保護個人隱私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范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在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看來,我國民法典反映了21世紀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時代的要求,集中表現在民法典的人格權編,在這一編裡面很多的條款都反映了21世紀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特色。

  比如,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人格權編草案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並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科技發展對人格尊嚴的挑戰遠不止於此。偷拍偷錄偷窺、人肉搜索、販賣個人信息……我們每個人的隱私、個人信息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王利明認為,21世紀,法律遇到的最嚴峻的挑戰就是怎麼強化對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人格權編草案裡特別強調了對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如,住賓館被偷拍放到網站上,就嚴重地侵害了個人隱私權,是對個人生活安寧的嚴重威脅和侵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人格權編在對傳統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保護的同時,對信息社會日益凸顯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同時為了適應未來社會發展需求,在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也為未來立法留下了空間。”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在信息時代背景下,加強對人格尊嚴的保護,首先要確定完善的人格權體系。人格權編形成了完整的權利體系。在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中體現出對人格尊嚴的保護。”

  結婚時有重大疾病不可隱瞞

  家和萬事興。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我國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過整整70年,從強調形式平等到關注實質平等,再到關照弱勢群體利益,婚姻家庭立法體現了社會的發展,引導了婚戀家庭觀念的進步。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不能完全適應現代人觀念。對此,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了修改,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告知對方。這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結婚權利,體現了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尊重。

  那遇到隱瞞重大疾病的怎麼辦?婚姻家庭編草案增加相應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且無過錯方可以向隱匿病情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據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介紹:“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隱瞞,欺騙了對方,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與結婚制度對應的,還有對於離婚制度的完善。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有人認為這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楊立新則持不同觀點:“因為登記離婚程序比較簡單,就需要大家更加謹慎、更加認真冷靜地去思考問題,就這樣給了一個三十天時間,冷靜考慮完了之後還是要離婚再離,這就防止了草率離婚、衝動離婚。”

  對於一些人提出的一方在“冷靜期”加劇施暴、虐待的顧慮,夏吟蘭認為:“對於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遺棄等情形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協議離婚並不能真正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離婚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並不鮮見。公安、法院等公權力的介入與乾預,纔可以真正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不受損害。”

  此外,婚姻家庭編草案還在一般規定中增設了“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規定,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領導向作用;針對“親子關系訴訟”“收養原則”“收養條件”等內容作出了重要調整,彰顯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理念和擔當。在夏吟蘭看來,“婚姻家庭編草案在立法價值上特別注重體現具有中國特色的婚姻家庭文化和理念,重視婚姻家庭關系的人倫本質與人文關懷,維護婚姻家庭的倫理屬性及團體價值,堅持將尊老愛幼,以及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平等、互愛、和睦、誠信作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同時,在具體規定中進一步強化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護,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

  被繼承人的侄、甥也能代位繼承

  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斷增加,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也發生了新變化。制定於1985年的繼承法中規定的繼承制度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征,與當今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國情不相匹配。對此,繼承編草案對我國的繼承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對夫妻崇尚“丁克”生活,到晚年親人相繼離去,外甥小剛作為他們唯一的親人,照顧他們的生活。如果這對夫妻未立遺囑,不幸離世,按照現行繼承法,小剛不在法定代位繼承范圍裡,不能繼承他們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

  “原來的法定繼承人范圍規定得太窄了。規定得這麼窄,就會經常出現無人繼承的遺產,城裡收歸國有,農村收歸集體所有。法定繼承人范圍越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就越多,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小。”楊立新說。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大小,表面體現的是可以繼承遺產的親屬范圍,實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特別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尊重。

  繼承編草案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這樣一來,上例中的小剛就可以享有繼承這對夫妻遺產的權利。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繼承編草案還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民法典立法專家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認為,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繼承編草案一個重要的發展,彌補了我國繼承實踐中的一個漏洞。過去,對於遺產處理,繼承人往往是“近水樓臺先得月”,導致很多混亂和衝突。現在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由遺囑確定的或依法產生的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理,就把遺產處理問題納入到了合理治理的范疇,不僅保障了遺產處理的合法性、及時性和合理性,也可以大大減少現實中的繼承糾紛。

  同時,繼承編草案還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對繼承遺產的范圍做了改變,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這些都將有效避免被繼承人自由支配遺產的權利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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