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何以成典?小明帶你翻開這本『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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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 編輯:李松達 2020-05-28 17:39:57

內容提要: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總計10萬餘字,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條文字數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

7編、84章、1260 從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

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總計10萬餘字,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條文字數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

草案內容涵蓋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每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每個組織的業務活動都離不開它的規范和保護。

接下來,我們就通過小明的成長歷程,翻開這本“百科全書”。

出生

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

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

民法典草案已經考慮到了這種情況,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權利

物業開支定期報告 防止成“糊涂賬”

現實生活中,物業費開支對很多人來說是一筆“糊涂賬”。對此,民法典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格式合同提供者有提示或說明義務

在信息超載的情況下,面對密密麻麻的格式條款,人們很多時候根本來不及細看條款內容,就簽字了。有的商家甚至故意在合同裡設置陷阱,讓消費者事後纔發覺問題的嚴重。

對此,民法典草案合同編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增設居住權制度

法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隱私

如何界定“人肉搜索”?

民法典草案嚴格限制“人肉搜索”的行為。專家表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有三個前提:

?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偷、買、騙來的;

?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比如打擊犯罪、尋找失散兒童等;

?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圍內。如果有個司機逃逸,可公布他的信息,但不能把他家庭成員的信息都公布。

個人信息保護范圍擴大

法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

草案的規定擴大了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范圍,有助於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

婚姻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法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於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這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公德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與現行侵權責任法不同的是,在侵權人、受害者之外,明確列出物業作為“第三方”的責任。倒逼物業出手攔截高空拋物,對於化解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頑疾,具有現實意義。

“霸座”“買短乘長”必須管

法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遺囑

公證遺囑不再效力優先 以最後遺囑為准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民眾想更改曾經立下的公證遺囑內容,只有前往公證處纔能進行更改。因為根據現行繼承法,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有人認為,這樣的規定在處理身後事時,會帶來很多不便。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不再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草案同時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從出生到死亡,小明過日子所遇到的所有細碎問題,民法典都會照顧到。難怪有人說,民法典是一部慈母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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