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小情,民法典這樣保障你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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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日報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06-01 10:27:50

內容提要: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這部對百姓而言『無所不包』的法典,關系到你我哪些切身利益,為我們提供了怎樣的保護,又如何『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光明智庫約請專家為您答疑釋惑。

編者按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這部對百姓而言“無所不包”的法典,關系到你我哪些切身利益,為我們提供了怎樣的保護,又如何“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光明智庫約請專家為您答疑釋惑。

設立居住權,保障弱勢群體“住有所居”

●記者觀察:電視劇《安家》中的老嚴夫婦傾盡所有為兒子全款買房,並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誰料房子過戶後,老兩口卻被小兩口拒之門外,無家可歸。這種橋段在現實中也頻頻上演。

光明智庫:民法典物權編對居住權的規定有何現實考慮,體現了哪些新特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

民法典物權編對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作出規定,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權的本質在於將房屋所有權的內容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過去物權法只承認“房屋所有權”以及“租賃權”兩種房屋利用形式,這種二元立法模式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安家》中的老嚴夫婦完全可以在房屋上登記一個居住權,以保障其老年住有所居。居住權的設立,不僅是房屋所有權人在經濟上行使、實現所有權的結果,也為非所有權人提供了通過法律行為比較穩定地使用他人財產的可能性。

浙江省長興縣畫溪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中),在為一家公司員工講解防疫工作有關法律知識。 新華社發

我國廉租房、公租房等債權性保障住房制度中,國家保留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而無力購買房屋的群體則通過取得房屋的居住權,實現房屋權屬在國家與保障對象之間的分配,這凸顯了我國住房保障的制度優勢,強化了對弱勢群體居住權益的保障。在離婚的財產分割中,設立居住權可以為離婚婦女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在法定繼承的制度設計中,為喪子(女)後共同居住的父母設立居住權,可以消除其被降格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不利影響,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在合資建房、購房時代,子女享有房屋所有權,為購房首付出資的父母可以通過居住權登記,保障老年安居需求;老年人還可以在保留居住權的前提下提前變現自己房屋的所有權,在改善生活質量的同時保障老有所居。

合同編與時俱進,維護公平交易秩序

●記者觀察:一些不良網絡借貸平臺通過降低貸款門檻、隱瞞高額利率等手段,誘騙學生過度消費從而陷入“高利貸”陷阱,繼而以暴力催收的方式進行敲詐勒索。

光明智庫:合同編條文之多,幾乎佔據整個法典的“半壁江山”,這些內容如何回應現實生活需求?

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院院長高富平:

合同編的規則既貫徹合同法自治精神,保障個體權益,又兼有法律剛性,維護公平交易秩序。

針對不良貸款現象,合同編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有利於真正發展普惠金融。該編還將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貫徹其中,提出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破壞生態。這就需要當事人雙方在締結交易前做好環評工作,避免陷入“不履行合同違約,履行合同違法”的尷尬局面。合同編進一步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將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視為民事主體的強制性義務。這對今後應對突發公共危機具有重要意義。

5月31日,中鐵上海工程局法務工作者走進安徽肥西縣人纔公寓項目工地,為外來務工人員發放維權知識手冊。 新華社發

隨著互聯網發展,電子商務已成為普遍的商務形式。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一規范克服了形成書面要求所存在的局限性,有利於電子合同的大量應用。為了減少電子通信帶來的不確定性,合同編允許當事人簽訂確認書來確定合同成立時間。考慮到網絡交易特點,合同編允許利用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對何為要約、何為承諾作出約定。比如,將網購者提交訂單視為要約,有利於減少在網絡交易中因貨物售罄而引發的糾紛。

維護人格尊嚴,書寫權利新篇章

●記者觀察:“AI換臉”技術讓一些投機者通過替換視頻、照片中的角色面容,偽造他人形象,用於不良影片、廣告傳播,對當事人肖像權、名譽權造成嚴重侵犯。

光明智庫: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您如何看待?

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立法發展研究所所長劉克希:

人格權編,可謂我國民法典“亮點中的亮點”。其獨立成編的價值在於更充分地保護我國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有利於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好地落到實處,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權宣言》核心條文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在中國的實踐,是我國立法的重大創新,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貢獻。

本編時代感鮮明。第一,以專章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作出規范,分別界定了其內涵和外延。第二,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予以保護,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給出了實質定義和外延定義。第三,將憲法權利以民事規范形式有效落到實處。例如,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民法典相關條文准確規范了文化活動自由與保護人格尊嚴之間的關系,是對文化工作者的有效保護與嚴格規范。第四,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聲音,明確對其音色、口語習慣甚至措辭的保護。第五,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均予以保護,擴大了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第六,明確規定了性騷擾的實質要件“違背他人意願”,規定違法行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並明確適用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機關、企業、學校“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執行性。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立法的過程中,吸納了社會多方的合理意見。例如,我們研究所連續四年多就民法典立法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30份,共計55萬字。在人格權編的51條條文中,超過一半的條文采納了我們的有關立法建議。

守護婚姻與家庭的幸福港灣

●記者觀察:近期,#深圳離婚排號#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如何讓漂泊的靈魂在婚姻港灣中得以安放”引發熱議。

光明智庫:與現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哪些與時俱進之處?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艷琴:

一是把家風建設和家庭文明建設寫進了婚姻家庭編;二是將收養關系納入婚姻家庭編,確立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對收養人的條件和收養子女的人數等結合社會發展進行了調整,確立了優先撫養權與收養保密義務;三是規范了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的內涵;四是對禁止結婚的情形進行了完善,規定隱瞞疾病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五是新增日常家事代理權,增加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六是吸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須夫妻共同簽訂或事後追認,同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作了規定;七是確立了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八是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同時規定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九是確立了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的原則;十是確立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損害賠償,並保護夫或妻在離婚時,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

在以上變化中,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最受關注。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其設置並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因為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因此,大可不必過分擔懮設置離婚冷靜期對離婚自由的影響。

尊重被繼承人的遺產處分自由

●記者觀察:戲謔味道濃重的影片《西虹市首富》,一度引發公眾對現實中巨額財產繼承的熱議。在民法典中,人們期待找到更多答案:遺囑能否留給素未謀面的親人?以錄像方式立遺囑是否可行……

光明智庫:民法典繼承編相較於現行繼承法有何新變化,對我國繼承制度的完善發揮了怎樣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立新:

民法典對完善繼承規則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對遺產的范圍不再作具體列舉,而是概括地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虛擬財產、游戲賬號等,都可以作為遺產。二是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寬宥制度。在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後,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予以寬恕的,可以不喪失繼承權。三是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在其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繼承該兄弟姐妹的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四是增加規定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遺囑方式。五是廢除公證遺囑優先原則,采用遺囑效力“時間在後效力優先”原則,即最後一份遺囑效力最高。六是規定了轉繼承規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還沒有取得遺產時也死亡,就由繼承人的繼承人進行轉繼承。七是全面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上述七個變化突出的是尊重被繼承人處分身後遺產的意志自由。

繼承編與原有的繼承規則結合,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繼承制度,能夠較好地調整繼承法律關系,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責任編,人民權利的“護身符”

●記者觀察:長期以來,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解決措施並不完善,成為人們心頭的一大隱懮。

光明智庫:民法典的時代精神在侵權責任編中如何體現?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於飛:

侵權責任編是人民權利的“護身符”,讓人更有法律尊嚴地生存和發展。比如,高空拋物是城市居民面對的風險,但肇事者常常無法被查明。《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難以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易出現“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問題,使得受害人獲得的勝訴判決難以執行。

侵權責任編對此進行了完善,明確先由實施拋物行為的侵權人承擔責任,並且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查清責任人。其次,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如未設置攝像頭、未裝設安全網等,則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最後纔是由其他業主進行補償,並且事後一旦查清了實際侵權人,還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侵權責任編中處處體現著時代精神。比如,新增了“生態破壞責任”,該責任與以前就有的環境污染責任有顯著區別。環境污染責任,救濟的是因污染而受損害的個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則是指違法行為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雖未導致私人人身、財產直接受損,但導致生態環境公益受損,由國家規定的機關(如檢察院)、法律規定的組織(如環境公益組織)請求行為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因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是對生態環境公益的救濟。有了以上內容,侵權責任編就不僅可以對私人利益進行救濟,也可以對公共利益進行救濟,更有效地回應了當下的生態環境問題。

   原標題:大事小情,民法典這樣保障你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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