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學者解析民法典 不動產權利的規定體現了民族性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李松達 2020-06-02 17:43:54

內容提要:近日,南開大學舉行了『民法典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研討會——南開法學人與民法典同行』活動,特別對其中的『居住權』問題進行了研究與討論。

天津北方網訊:今年全國兩會,新中國歷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這部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近日,南開大學舉行了“民法典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研討會——南開法學人與民法典同行”活動,特別對其中的“居住權”問題進行了研究與討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認為,民法典物權編新增“居住權”一章,對於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居住權益,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橕與法律保障,有助於緩解住房緊張的局面,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充分保障民生,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

陳耀東介紹,民法典重構了農村土地權力體系,體現了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農業現代化,民法典將原有物權法的“兩權”——農村土地所有權、農地承包經營權,改造為“三權”——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權力結構,確認承包農戶可以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為其他經營主體流轉設立土地經營權。以此為基礎,民法典調整了承包地流轉的規則體系,區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與出租(轉包)、入股之間的法律效果,並分別設定了不同的交易規則:民法典將物權法上“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為土地經營權的一種形態,既純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屬性,維系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堅持了土地經營權的制度功能,為下一步土地經營權規則的統合提供了前提。

陳耀東表示,不動產權利是民事主體一類重要的民事權利,我國的民法典對於不動產權利的規定體現了民族特性,具有時代特點。《民法典》一方面明文增加了居住權、房屋租賃權等一些新類型權利,在立法層面進一步凸顯對民事主體不動產民事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有效整合了現有法律涉及不動產民事權利的內容,並根據國情民意進行了修改,使不動產民事權利的體系更加豐滿。(津雲新聞記者段瑋 通訊員郝靜秋)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