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作客《2020全國兩會·津雲訪談——打開“津門”話發展》節目,圍繞“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一熱點話題答疑解惑。
問:今年兩會期間,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民法典的問世,相信會對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產生深刻的影響。您長期從事立法工作和法學教學研究,您能否先為我們介紹一下這部法典的編纂歷程?
孫佑海: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民法典一直是立法機關的夢想。第一次是1954年,第二次是1962年,第三次是1979年。1979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成立民法起草小組,開始新中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82年5月完成“民法草案”。第四次是在2002年,編制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在當年12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進行了審議。但是,由於社會經濟和體制的變動等原因,這些努力都沒有成功。
時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根據黨中央的決定,我國民法典編纂采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後合成為完整的民法典。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2018年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此後,2018年12月到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經過四次常委會,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2019年12月23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上會審議。草案‘合體’,標志著民法典編纂進入收官階段。
問:關於民法典(草案)編纂,有哪些機制的創新?又是如何體現民意的?
孫佑海:首先是機制的創新。根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編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為參與單位。為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五家參與單位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
二是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民法典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部署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們的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在北京召開多個座談會,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三是不斷滿足實踐的需要。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如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這個重大問題。起草部門結合民法典編纂工作,對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對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補充。
問:編纂這部法典的重要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孫佑海:編纂民法典意義極為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大家知道,“典”這個字在漢語中具有經典、典范、典籍等這些含義。所以“典”命名本身就表明了民法典典范性、基礎性的意義。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廣大人民的百科全書,是保護公民權利的一部基礎性法律。
二是民法典使民事立法體系化,解決了法律之間的不協調問題。
法典化其實就是體系化,就是通過編纂民法典使分散的民事法律的規范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法律整體。可以有效解決長期以來因采用單行立法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嚴重地存在著各個單行法之間不協調、不一致甚至發生衝突的問題。歷史將證明,通過民法典的編纂能夠有效解決單行法之間的衝突問題,使我國的法律成為一個科學、協調的整體。
三是民法典為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在民法典裡通過保護公民人格權等重要權利來全面維護人格尊嚴,很多條款都凸顯強化對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保障。
問:民法典(草案)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您能否介紹一下其中的亮點,尤其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部分?
孫佑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主要對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的調整對象,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以及訴訟時效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分則各編。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采用了六編制的體例,即由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侵權責任編所構成。這表明我們的民法本質上是一部權利法。
民法典各分編創新的內容主要有:
(一)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二)加強民生保障,維護百姓權益。
民法典分編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有力地維護百姓的民生。
1.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為落實黨中央關於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3.規定居住權制度。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制度對於解決非繼承人的居住問題、離婚後需要經濟幫助的一方的居住問題、“以房養老”等問題,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比如說,被繼承人在生前為長期照顧其生活的人設置了居住權,而房屋由其子女繼承,如果不在物權法中規定居住權為物權,而只是通過租賃合同解決,則房屋一旦因買賣等原因發生產權變動,居住權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設立居住權制度,是一個十分重大的法律制度創新。
居住權還可以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既有的以房養老模式,由於老年人只能售房後再去租房,因而對老年人而言有較大風險。不少老年人在同意設置該模式後,又反悔並要求終止合同,這說明既有的以房養老模式不能形成長期穩定的機制。
居住權制度的設立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支橕。依據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與相關金融機構達成設定居住權並以房養老的協議,由老年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在協議生效後移轉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該房屋上為老年人設定永久居住權,由金融機構根據房屋的價值向老年人進行定期的金錢給付,從而確保其生活質量不下降。
4.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利益。
為解決“高樓拋物”致人損害這種“頭頂上的危險”,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專門作出規定,對於違法者嚴格追責;
為保障人們“舌尖上的安全”,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有關產品責任等規則。
再如,為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對提供水電氣等公共產品提供者的強制締約義務作出規定,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民生。
(三)強化人格權保護,保障人格尊嚴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重要的權利。
1.關於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民法典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一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確立了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基本規則。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准,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2.保護私人生活的安寧權。在現代社會,私人生活安寧是自然人最重要的“福利性利益”,是個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也是重要的民生保障。民法典承認私人生活安寧是隱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等侵犯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民法典人格權編專門在隱私權部分規定了此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型,並明確將私人生活安寧權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禁止非法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禁止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
3.規定了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由人民法院對相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並及時決定是否發布相關禁令,既有利於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也有利於及時救濟受害人。可以說,規定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
(四)強化環境保護,建設生態文明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在民法典編纂中,強化了強化環境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
一是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加大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的力度。從過去單純依賴行政罰款逐步轉化到注重損害賠償;從過去僅賠償受害人直接損失到逐步增加對生態損害的賠償,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擴充其賠償范圍;多管齊下,以綜合、權威的手段形成強有力的環境保護體系。
二是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救濟,規定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對於故意進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適用懲罰性賠償。
(五)促進家庭和諧,維護家庭穩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家和萬事興”。民法典分編堅持維護家庭和諧與穩定的價值取向,既尊重中國的傳統,也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某些規則作出必要的完善。
1.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規則。在實踐中,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究竟應當由夫妻雙方負責,還是僅僅由一方負責,爭議很大。司法實踐采用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准,也就是說,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這部分債務,由夫妻雙方負責。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2.進一步完善了結婚登記制度。在實踐中,當事人基於各種原因,如規避房屋限購政策、多獲得拆遷補償、規避納稅義務等,從而實施假結婚、假離婚等行為。但是,現行立法並沒有為結婚登記中的瑕疵提供明確的規范,使得法官在辦案時無法可依。在民法典草案,針對各類結婚登記瑕疵,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總體上,堅持維護婚姻關系穩定的價值取向,盡量抑制假結婚、假離婚等現象發生。同時,對於嚴重的結婚登記瑕疵,明確規定其屬於婚姻無效的范疇。另外,針對實踐中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是否導致婚姻無效,如何解決處理,也做了明確規定。
3.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現實實踐中,衝動離婚、輕率離婚的現象較多,使得離婚過於草率,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為了有助於穩定婚姻關系,維護家庭的穩定,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編之中規定“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說,法律給婚姻雙方當事人一定的冷靜思考的期限。在該期限經過後,再決定是否准予離婚。一般認為,該期限為30日比較恰當。
4.進一步擴大遺產的范圍,完善遺產管理規則。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形式也在不斷豐富,網絡虛擬財產、數據財產等紛紛出現,這就需要在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遺產的范圍,以充分體現保護產權和繼承權的精神。
問:這次民法典的通過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世界的文明進步有哪些積極影響?
孫佑海:編纂民法典對我國和世界的積極影響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編纂民法典,對於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有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二是,民法典的編纂為公正司法創造了新的有力條件,極大地方便了法官依法公正辦理民事案件。
三是,編纂民法典對世界的文明進步將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志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民法典的編纂和實施,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我國立法機關在系統總結法律制度建設成果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不僅能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成果和制度自信,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因而必將對世界的文明和進步將產生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津雲新聞記者 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