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來賓市興賓區男子韋某振,因拒不執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規定,直接間接感染9人,被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起訴至法院。6月5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韋某振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1月23日上午10時14分,在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工作的韋某振乘坐高鐵列車離開武漢返回來賓。
1月25日晚,來賓市興賓區城北街道古三社區工作人員根據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韋某振居家隔離14日,但韋某振拒不執行隔離規定,仍隨意走親訪友。1月28日,韋某振還駕車送妻子張某某到興賓區城廂鎮泗貫村的娘家料理岳母喪事。
此後,張某某、韋某振等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興賓區隨即對與韋某振、張某某密切接觸的124人集中隔離,並對其二人活動出入的古三安置小區、古沙路部分區域以及城廂鎮泗貫村實施臨時封閉管控,對管控區域內所有居民實行居家隔離觀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規定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韋某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