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球砸死女嬰全樓被判賠:法律如何兼顧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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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青年報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09-16 08:42:00

內容提要:對於一些涉事業主的不滿,其實可以理解。正如一些上訴業主代表所說,『當時出事後,我離那個事發地很遠,隔了幾棟樓,肯定沒我什麼事』『事發那棟單元樓出了問題,為什麼每個人都是3000塊錢?』『咱們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來說,適當地給人家捐助一點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塊錢這麼多』。明明自家對天降鐵球砸死孩子沒什麼過錯,卻要承擔『補償責任』,這不是給罪魁禍首埋單嗎?

最近,一則“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消息,再次引發公眾對這個經典法律問題的討論。

2016年,四川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一只從天而降的鐵球,砸中了樓下嬰兒車裡一名不滿一歲的女嬰並致其死亡。事發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沒能找到拋物者。於是,女嬰父母將事發地整棟樓的住戶全部起訴至法院。前不久,遂寧市船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除家中確無人居住的不承擔責任,其餘121戶業主每戶補償原告3000元。目前,一審判決還未執行,已有30餘戶涉事業主准備上訴。(央視新聞9月14日)

對於一些涉事業主的不滿,其實可以理解。正如一些上訴業主代表所說,“當時出事後,我離那個事發地很遠,隔了幾棟樓,肯定沒我什麼事”“事發那棟單元樓出了問題,為什麼每個人都是3000塊錢?”“咱們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來說,適當地給人家捐助一點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塊錢這麼多”。明明自家對天降鐵球砸死孩子沒什麼過錯,卻要承擔“補償責任”,這不是給罪魁禍首埋單嗎?

不過,從法律上來說,法院判決也並非沒有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民法典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對難以確定誰是侵權人的,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補償。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這是因為在窮盡過錯追責手段之後,受害人將面臨救濟無門的境地。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伸出援手,集體承擔“補償責任”,可能對這些人不夠公平,可對受害人卻是最實際的公平,而這種公平原則,也體現出現代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當然,法律並不僵硬死板。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補償,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定不是侵權人的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對於那些感到不滿的業主,如果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對天降鐵球沒有任何過錯,就可以排除己方進行補償的法律責任。對於那些承擔了補償責任的業主,法律還保障了追償權,有朝一日真相大白,他們還能把補償出去的這筆錢款要回來。

在民法典中,雖然追加了對於公安機關的責任,規定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但公安機關並不是上帝,100%的破案率只是理想。在這起事件中,公安機關已展開了調查,只是沒有找到拋物者。當過錯責任者無法確定的時候,過錯推定責任將成為主角。當然,基於民法典的規定過於抽象,在後續立法中還須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的程序、標准、要求,以便於最大限度地查明真相,使責任人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

對受害者及其家人,從天而降的鐵球、玩具、工具、自行車,甚至是一枚小小的水果、雞蛋,都可能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這些年,從侵權責任法到民法典,從相關司法解釋到司法實踐,來自立法、司法的努力,正在形成一張規制高空拋物、墜物的堅韌法網。對於這起天降鐵球砸死女嬰的人間悲劇,無論是一審判決全樓“補償”,還是以後的二審業主上訴,都是一次難得的法治洗練,帶來的不僅是觀念的碰撞,更將是法治的進步。

   原標題:鐵球砸死女嬰全樓被判賠:法律如何兼顧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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