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如今,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成了熱議的話題。隨著當前公眾財產來源越來越多元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
南開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明、吳微微向我們舉例說明。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於2014年登記結婚。婚前,李某持有某股票,但婚後未進行任何操作。後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產生隔閡並分居。2019年5月,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對李某持有的股票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李某認為股票是她婚前購買,增值部分與張某無關,不同意與張某分割。法院認為,李某婚前購買某股票,婚後並未對該股票進行任何投資操作,現在股票增值屬於自然增值,屬於李某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某的股票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同時李某婚後對股票沒有任何操作,股票僅因市場行情變化產生增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屬於個人財產。法院這樣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也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和立法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將『投資收益』也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毋庸置疑,夫妻婚後共同購買的股票及其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涉及一方婚前的股票產生的投資收益性質,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本案涉及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另一種是婚後對股票進行積極投資管理行為後產生的增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一方對股票進行買賣操作,一定要付出時間與精力,此時另一方必定多分擔了更多的家庭事務,因此將這種情況下的股票增值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妥當。(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