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劉某興、張某明“校園貸”惡勢力犯罪團伙敲詐勒索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興、張某明及張某(另案已判決)等人糾集在一起,先後在天津市津南區、河北區、寶坻區等多地,針對在校生等青年人群實施“套路貸”犯罪,敲詐勒索,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由被告人劉某興、張某明提供資金,以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在校學生前來“借款”,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先以強行要求暫扣借款人身份證件等手段,使借款人產生恐懼心理,再以誘騙、脅迫等方式與借款人簽訂遠超實際借款金額,或者虛假的借款協議並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在簽訂借款協議後,向借款人收取協議中並未約定的不合理的“逾期費”“手續費”“合同費”“延期費”“好處費”等,並肆意認定違約而要求借款人按照協議中虛假金額還款。該惡勢力犯罪團伙采用誘騙、威脅、恐嚇、上門滋擾、提起訴訟等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以“套路貸”方式多次有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非法獲利,同時導致多名學生退學、休學。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該案系津南法院審結的第三起“校園貸”惡勢力犯罪案件,該案件的宣判有力打擊了針對大學生的“校園貸”犯罪,維護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