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高院獲悉,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劉某興、張某明『校園貸』惡勢力犯罪團伙敲詐勒索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興、張某明及張某(另案已判決)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先後在津南區、河北區、寶坻區等地,針對在校生等青年群體實施『套路貸』犯罪。該團伙由劉某興、張某明提供資金,以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在校學生前來『借款』。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先以強行要求暫扣借款人身份證件等手段,使借款人產生恐懼心理,再以誘騙、脅迫等方式與借款人簽訂遠超實際借款金額的,或者虛假的借款協議並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在簽訂借款協議後,向借款人收取協議中並未約定的不合理的『逾期費』『手續費』『合同費』『延期費』『好處費』等費用,隨後,肆意認定違約,要求借款人按照協議中虛假金額還款。
該惡勢力犯罪團伙采用誘騙、威脅、恐嚇、上門滋擾、提起訴訟等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以『套路貸』方式多次有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非法獲利,導致多名學生退學、休學。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張某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萬元。(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