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積分落戶擬出新規!這種情況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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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廣播 作者: 編輯:劉穎 2020-09-27 08:09:00

內容提要:想要積分落戶的朋友們注意!此前天津市發改委發布新修訂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積分、落戶等條款。

  天津北方網訊:想要積分落戶的朋友們注意!此前天津市發改委發布新修訂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積分、落戶等條款。

  現在,關於天津積分落戶又一政策開始征求意見。

  9月25日天津市人社局發布關於對《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進一步明確了居住證積分落戶的積分指標、辦理程序、監督管理等細則。

  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

  自《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津政發〔2016〕32號)實施以來,解決了大量在本市居住、長期穩定就業外來人員落戶問題。因《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津政發〔2016〕32號)有效期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為更好適應天津經濟社會發展,滿足長期在本市就業人員落戶需求,我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15日。

  方案明確↓↓

  一般每年分兩期申報,第一期在1至4月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在7至10月申報,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對各類中介機構提出的積分落戶申請不予受理;

  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並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向社會公布;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請人當期申報資格,同時自下一個申報期起3年內取消單位申報資格;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該申請人當期申報資格,申請人自下一個申報期起5年內再次申報的,每條虛假記錄扣減30個積分。

  積分指標

  申請積分落戶條件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積分落戶↓↓

  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被在津依法登記注冊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在本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

  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醫療(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情況。

  連續繳納滿1年是指:上半年申請的,上年12月31日前繳費滿12個月;下半年申請的,當年6月30日前繳費滿12個月。

  累計繳納滿3年是指:上半年申請的,自2016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期間累計繳費滿3年;下半年申請的,自2016年1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期間累計繳費滿3年。期間補繳費、異地轉入等情形的年限不予累計計算。

  申請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申請積分落戶,經查實隱瞞有關情況申報的視為提供虛假信息。

  建立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

  建立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對每項積分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分值的累計得分。經審核確認積分落戶申請人積分達到當期落戶分值線或排名名次的,取得積分落戶資格。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等類別。

  基本分:主要反映申請人基本情況和在本市就業、居住、繳納社保等情況,包括社會保險、居住、住房公積金、年齡、受教育程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職業技能水平等分項指標。

  導向分:主要反映申請人所從事職業與本市產業發展、人力資源需求匹配等情況,包括職業(工種)等分項指標。

  附加分:主要反映申請人獲得的表彰獎勵及配偶在本市就業、參加社保等情況,包括婚姻情況、獎項和榮譽稱號等分項指標。

  負積分:主要反映申請人失信、受懲戒等情況,包括違法違規與犯罪等分項指標。

  基本分、導向分和附加分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的扣減分數按照具體內容累計扣減。各項指標計算積分的時間,以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時間為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各分項指標構成和分值及相應的積分規則,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在申報前向社會公布。

  辦理程序

  每年兩期申報,不受理中介申請

  居住證積分落戶一般每年分兩期申報,第一期在1至4月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在7至10月申報,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積分落戶申請由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提出,應指定本單位在職職工為經辦人,收集匯總申請人相關材料後,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

  申請人為勞務派遣用工的,由用人單位負責申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均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

  對各類中介機構提出的積分落戶申請不予受理。

  居住證積分落戶實施網上受理

  居住證積分落戶實行網上受理,各相關部門應於申報期開始前,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公布積分落戶政策和當期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經辦流程、所需材料清單等,申請人根據要求並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准備相應材料,交所在單位統一申報。

  申報單位應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上提交申請,進行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網上測評、上傳材料,填寫的信息和上傳的相關材料應真實、准確、完整、有效。

  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人社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公安部門應同時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戶籍身份、居住證、落戶地點的合法有效性的核實審查,並將審核結果交人社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告知申報單位。

  經審核確認受理的,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打分。

  申報材料需要補正的,相關部門應自收到申報材料及相關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要求完成相關材料補正。

  各相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及相關信息後,應當在申報期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對申報材料及相關信息的審核,並依據當期《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值後,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聯辦系統。

  人社部門對各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打分情況進行匯總,協商相關部門確定負積分和取消申報資格人員,由系統綜合生成申請人的積分分值,並於每年6月和12月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一般為3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公布的積分分值及其他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時間內通過申報渠道申請復核,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相關情況,根據核查結果作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的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積分公布時間結束後,對申請人的復核申請不再受理。

  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於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並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向社會公布。市人社局根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和申請人積分分值或排名情況,確定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同時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有投訴、舉報提出異議的,由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確認不存在問題的,市人社局將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及申報單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時可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申報過程中,經查實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請人當期申報資格,同時自下一個申報期起3年內取消單位申報資格。

  經查實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該申請人當期申報資格,申請人自下一個申報期起5年內再次申報的,每條虛假記錄扣減30個積分。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提供優質服務。對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營商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人社部門應當對居住證積分申請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材料及時進行整理,建立專門檔案,委托專業存檔機構進行管理。(津雲新聞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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