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的制定與施行,為本市加強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義。
按照市委的總體部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經過3年規劃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已初步呈現“大水、大綠、成林、成片”的特色風貌,綠色生態屏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亟須加強和規范,依法保護初步形成的建設成果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規定》共30條,明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因地制宜,注重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一級管控區內嚴控開發建設
一級管控區主要包括生態廊道地區和田園生態地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關系到城市生態安全保障。《規定》重點規范了一級管控區的保護和管理:明確一級管控區應當統籌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河道等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治理和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類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加強人員、車輛管控,明確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域要加強對人員進出、車輛通行的組織引導。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禁止機動車通行,減少對生態系統的乾擾。從事旅游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嚴格保護濕地永久基本農田
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管控地區綠化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對管控地區內濕地實行優先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發揮濕地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對管控地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禁止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從事盜伐、濫伐林木,毀壞植被,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擅自放牧、捕撈、放生等破壞生態功能的活動。
破壞綠色生態屏障嚴厲處罰
《規定》對破壞綠色生態屏障的行為,設定了嚴厲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處基准價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張貼、噴涂廣告,或者亂刻亂畫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擺攤、設點經營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盜伐林木的,由市和相關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十倍的罰款。
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濫伐林木的,由市和相關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三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