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引入遺囑撤回概念 任何時間均可 有兩種撤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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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20-09-29 10:19:55

內容提要: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對於去世後財產歸屬的確定。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之後,根據其自己的真實意願,有權撤回原來所立的遺囑。這充分體現了遺囑自由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子女孝順父母,對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具有積極作用。

天津北方網訊: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對於去世後財產歸屬的確定。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之後,根據其自己的真實意願,有權撤回原來所立的遺囑。這充分體現了遺囑自由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子女孝順父母,對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具有積極作用。

靜海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子平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首次引入『遺囑撤回』的概念,取代了繼承法中『遺囑撤銷』的概念。遺囑的撤回,是指遺囑人取消原遺囑的法律行為。遺囑一經撤回,即失去了發生效力的可能性,如果遺囑人未立新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後,遺產按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遺囑人可以於遺囑設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撤回遺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撤回遺囑。另一種是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然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撤回遺囑,但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其撤回了遺囑。推定撤回遺囑表現在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內容相抵觸,而使遺囑所處分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的,遺囑被視為撤回。另外,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其行為也表達出不想原有的遺囑產生法律效力,也應視為撤回。

民法典之所以采用『遺囑撤回』的概念,是因為,撤銷是針對生效行為的,未生效行為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而遺囑是死因行為,行為人死後纔生效。所以,遺囑人不能在死後撤銷遺囑,只能在生前撤回遺囑。遺囑人撤回遺囑,並非使生效遺囑自始不生效,而是停止追求實現遺囑。故而民法典表述為遺囑的撤回更加准確。(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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