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202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某等3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宣判。
天津北方網訊:202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某等3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強迫賣淫罪、賭博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9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對該組織中的6名骨乾成員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違禁品74個槍支散件等依法沒收;在案的其他財物及其孳息均依法處理;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依法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其餘涉案人員亦被判處刑罰。(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