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原告李四(化名)訴稱,1991年12月,被告李紅(化名)剛出生一個月,自己就將李紅收養為女兒,並將其戶口落到了自己的戶口處。現李四年事已高,身體多病,沒有勞動能力而且沒有生活來源,需要有人照顧。李紅已成年,而且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從未對原告進行贍養,故原告李四提起訴訟。
被告李紅委托自己的親生父親系案外人趙三(化名)到庭參加訴訟。趙三辯稱,李紅是自己與妻子小玉(化名)所生育的子女,其於1991年12月出生後不久,因家中特殊原因,原告李四夫妻擅自將被告李紅的戶口以父女的名義落在了自家的戶口本上。但被告李紅一直隨其生父母趙三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至今。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紅與原告李四之間既無血緣關系,又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之間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或撫養關系,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具有親生父女或養父女關系的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對其盡贍養義務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法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收養關系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因其是養子女而與親生子女有所區別。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李紅並未受到原告李四的撫養和教育,雙方之間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收養和撫養關系,所以在法律上,不具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被告李紅對原告李四的贍養義務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