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公開宣判 酒後高空拋物男子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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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晚報李倩 編輯:靳永鋒 2020-10-17 08:43:03

內容提要:近日,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後,天津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某日晚7時30分許,租住在天津市南開區某居民樓6樓某單元的公某某在飲酒後,向緊臨其居住的住宅樓的街道拋扔菜墩、酒瓶子、磚頭、墩布把、涼席等雜物,並將停放在道旁的一輛汽車砸壞。路人經過此地發現有人拋扔物品後報警。公安機關於案發當日在公某某租住的單元房內將其傳喚到案。經鑒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3.7mg/100ml。案發後,公某某賠償了車主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庭審中,公某某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區評估結果,南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張磊表示,本案屬於典型的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根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同時也觸犯了法律,切莫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天津見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輝律師介紹,2019年10月21日,最高院發布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高空拋物依據情節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定罪處罰。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高空拋物的責任主體,擴大了公安機關與物業公司的義務范圍,切實維護業主利益,讓老百姓無需再為他人的行為買單。高空拋物、墜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其威脅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於過錯高空墜物的,一般采用民事侵權追究責任;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

2017年,重慶市一名男子先後兩次從位於21層的樓層中拋物,造成二人受傷(其中一人重傷),由於產生了相當的侵害後果,最終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公某某雖未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卻對公共安全及不特定人的權益造成威脅。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會被追究其侵權責任。

所以,人們應該有意識地加強對小區不良行為的監控,制止高空拋物的行為,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同時,物業服務企業與業委會也應當充分履行自身的監督義務,通過在小區內安裝監控、張貼警示標語、對群眾進行法治教育等方式,和業主們聯手守護“頭頂上的安全”。(津雲新聞編輯靳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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