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江公交車爆炸案被告人求死刑 二審維持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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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四川在線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10-18 10:57:12

內容提要:10月17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2018年『12.05』夾江3路公交車爆炸案犯罪二審被裁定即為核准以爆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

10月17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2018年“12.05”夾江3路公交車爆炸案犯罪二審被裁定即為核准以爆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於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號刑事判決。原判認定,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電鑽、塑料盆、扳手、打火機等予以沒收。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原則,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5日晚上8點,樂山市夾江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5日下午5點31分,夾江縣焉城鎮一輛3路公交車行至迎春南路,因不明原因導致爆炸,車輛玻璃碎裂,17名人員受傷,現場無人員死亡。

兩天後的18時30分左右,夾江縣公安發布公告稱:“12.05”夾江3路公交車爆炸案發生後,經縝密偵查和全力緝捕,12月7日下午17時許,犯罪嫌疑人盧仕兵在眉山市洪雅縣三寶鎮聯合村被抓獲歸案。經初步審訊,盧仕兵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盧仕兵因不滿土地被佔用的賠償方案,加之個人及家庭原因,便對政府和社會產生不滿,萌生了制造炸彈報復社會的念頭。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盧仕兵從撿到的鞭炮中提取火藥和引線,並利用飯盒、鋼筋、竹片、鐵絲等物品制成炸彈。

根據判決文書,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於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盧仕兵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電鑽、塑料盆、扳手、打火機等予以沒收。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指定辯護人認為盧仕兵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望從輕處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無視國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彈在公交車上實施爆炸,造成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七人輕傷二級、七人輕微傷,其餘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傷,公交車嚴重受損,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爆炸罪。

盧仕兵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鑒於盧仕兵具有坦白情節而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量刑適當。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原則,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本裁定即為核准以爆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

   原標題:二審判了!樂山夾江『12.5』公交車爆炸案被告人盧仕兵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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