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市紀委監委制定出臺的《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受到處理或者處分人員回訪教育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回訪教育工作作了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下面,讓我們根據《實施細則》來看看回訪教育應該怎麼乾。
問:承擔回訪教育工作的主體有哪些?
答:《實施細則》規定,承擔回訪教育具體工作的主體包括市、區紀委監委監督檢查部門、乾部監督部門、承擔執紀問責的相關部門和市、區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
問:回訪教育對象有哪些人?
答:《實施細則》規定,回訪教育對象包括:
(一)因違犯黨的紀律,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由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監察對象。
(三)經紀檢監察組織調查核實,因輕微違紀違法問題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黨員或監察對象。
問:回訪教育的實施主要有哪些環節?
答:《實施細則》規定,回訪教育的實施主要包括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回訪教育談話、開展監督檢查等。
問:回訪教育的結果如何運用?
答:《實施細則》規定,回訪教育工作主體應當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強化回訪教育結果運用:
(一)對政治素質好,受處分後積極主動改正錯誤、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群眾認可的回訪教育對象,可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推薦使用建議。
(二)對於回訪教育過程中發現的涉及留黨察看處分期滿符合恢復黨員權利的回訪教育對象,應提醒其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加強考察評估,依規依紀辦理恢復黨員權利事項。
(三)對拒不悔改或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政務處分的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