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辦事不靠譜 事沒辦成錢還沒了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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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 作者: 編輯:靳永鋒 2020-12-27 09:52:14

內容提要:『花錢就能進重點小學,辦不成全額退費』『找工作有門路,戶口車牌都解決』『領導身邊人,有資源分內部房』……生活中,很多人都會聽信這樣的說法,想通過『花錢辦事』來走捷徑,但結局往往是事兒沒辦成,錢還沒了。

“花錢就能進重點小學,辦不成全額退費”“找工作有門路,戶口車牌都解決”“領導身邊人,有資源分內部房”……生活中,很多人都會聽信這樣的說法,想通過“花錢辦事”來走捷徑,但結局往往是事兒沒辦成,錢還沒了。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熱點領域刑事詐騙典型案例,警醒大家要腳踏實地生活,切莫貪捷徑,避免上當受騙。

托關系送娃上名校

陷泥潭被騙三十萬

孩子上學對每個家庭來說都是大事,對於家住北京市東城區的張女士來說也是如此。由於自家孩子即將上小學,為了讓孩子能“贏在起跑線上”,張女士多方打探,想要把孩子送進“名校”。

2019年5月,張女士在某教育信息與資源共享平臺上結識了趙某。趙某稱自己手裡有西城區某重點小學的贊助指標,條件是要先交30萬元的諮詢費,辦成後再交40萬元。

張女士為孩子求學心切,沒多想便相信了趙某。同年5月31日,張女士及其丈夫與趙某在西城區某咖啡店內簽訂了《教育信息諮詢協議》。趙某承諾,如果張女士的孩子沒有成功入學,5天之內費用全部退還。簽完合同,張女士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趙某30萬元。此後,她時不時通過微信向趙某詢問辦理進展,趙某表示一切順利,讓她放心。

2019年8月底,趙某告訴張女士,因為指標太緊張了,之前找的關系辦不了了,新找的辦理人又“跑路”了,但一定會向張女士全額退款。然而趙某在轉給張女士1萬元後便再無消息。意識到自己被騙的張女士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趙某到案後退還張女士11萬元。經查,趙某僅向他人諮詢過此事,並沒有辦理入學的能力,而是將錢款全部用於歸還信用卡欠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費等。

最終,被告人趙某因犯詐騙罪,被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趙某被責令退賠18萬元。

西城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岩表示,張女士與趙某結識是通過某教育信息與資源共享平臺,該平臺並不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更不需要與身份證明文件進行綁定。在此情況下,張女士無從確定對方的身份。張岩提醒學生家長,切莫輕信任何人沒有真憑實據的承諾,一旦對方失聯“跑路”,根本無處可找。本案中,盡管張女士具有一定的防騙反詐意識,不僅與趙某簽訂了《教育信息諮詢協議》,還一直通過微信和電話等方式跟進事情辦理進展,但最終還是上當受騙。

准兒媳稱有內部房

騙房款獲刑十一年

2016年1月,肖女士的兒子王某與沈某相識,兩人很快就發展為戀人關系並開始談婚論嫁。沈某自稱在國企工作,是“領導的貼身司機”,因受領導賞識,可以分得一套單位福利房,房子下來就和王某領證結婚。肖女士隨即開始積極籌措資金准備買房。

為討肖女士歡心,沈某稱房子辦理產權證時要寫肖女士的名字,並要走了肖女士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證件照等。後肖女士陸續按照沈某提出的時間節點向其轉賬共計76萬元。

2017年5月,沈某突然很著急地告訴肖女士必須馬上交10餘萬元的房款,否則房子就買不上了。王某得知後立即賣掉了自己的轎車,並將賣車款9萬元轉給了沈某,然而之後沈某便很少露面,並對買房事宜找各種理由推脫。2018年7月,沈某稱房子已經買下來了,並委托同事將鑰匙交給肖女士。肖女士拿到鑰匙後問新房地址,沈某吞吞吐吐。肖女士方知自己被騙,遂報警。

經查,沈某已將騙得款項用於歸還高利貸及日常消費,無力償還受害人肖女士。最終,西城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11萬元;責令被告人沈某退賠肖女士85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沈某之所以能夠得逞,一方面是由於肖女士已將沈某視為自己的准兒媳,對其深信不疑,在娶媳婦和買房的雙重誘惑下失去了防備之心;另一方面是由於沈某假借“領導身邊人”這個具有誘惑性和神秘性的身份,再有“機關內部指標”和“單位福利待遇”等要素的加持,輕易獲取了被害人的信任。法官提示,人們應摒棄托關系和走後門等社會不良風氣,通過正當渠道依法依規辦理事務、合理合法實現訴求。

輕信朋友委托投資

百萬原始股成泡影

2014年10月,自稱從事電影制作工作的林某向竇某謊稱某著名地產公司老總是自己的熟人,該地產公司近期有港股要上市,自己能分得價值1000萬元的“原始股”,可以分給朋友購買。竇某隨即給在某科技公司擔任高管的好友胡女士打電話,詢問其是否有意購買。胡女士認為朋友竇某是個靠譜的人,便毫不猶豫地決定出100萬元購買該地產公司的原始股。

同年11月5日,胡女士在竇某辦公室單方面簽訂了《委托投資協議書》,委托林某代為購買該地產公司原始股事,並將100萬元匯入了林某指定的賬戶,委托竇某將協議交給林某。

協議簽訂後,胡女士與林某之間再沒接觸。2014年12月,該地產公司在港股上市,竇某催促林某按協議約定將胡女士購買的原始股轉到其名下。林某一再推脫,並謊稱自己是通過某外籍商業合作伙伴辦理的相關手續,但其已病逝,目前無法辦理。胡女士感覺被騙,隨即報案。

經查,該地產公司自設立至2014年12月期間,不存在某外籍人士作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林某已將騙得的錢款揮霍。最終,被告人林某因犯詐騙罪,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11萬元,並被責令退賠其詐騙所得的100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被害人胡女士作為一名科技公司高管,理應具備一定的社會交往經驗和反詐防騙意識,但由於其輕信自認為靠譜的好朋友,同時受到知名企業原始股未來可能會產生高額回報的誘惑,最終仍是上當受騙。法官提醒,在誘惑面前應保持清醒,對於自稱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要冷靜分析,三思而行,切莫因人情紐帶代替親自核實和審慎決策,從而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謊稱能辦京戶京牌

四年騙款二百餘萬

北京市民湯某發現,近年來身邊很多外地朋友想擁有北京戶口,但求而不得,便動起了歪心思:她把在微信朋友圈裡看到的一些招聘信息,如“某崗位+北京戶口+宿捨,大專以上,29周歲以下,兩個名額,轉正後6個月下戶口”等內容發到自己朋友圈,並在多個社交群裡散布自己可以辦理北京戶口的消息。有人找湯某詢問,湯某便謊稱自己有親屬或朋友在公安部門,可以幫助辦成此事。如果對方要辦,她就和對方簽訂合同,每辦理一個戶口收取費用10萬元到20萬元不等,並承諾辦不成就退款。

就這樣,湯某先後和20多人簽訂了協議書,被騙的有的是熟人,也有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嘗到了甜頭後,湯某又謊稱自己能辦理北京車牌,並與對方簽訂合同,留下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以博取對方信任。

謊言被識破後,很多人找湯某退錢,湯某就賣掉了自己的手機,以為不使用手機就沒人能找到自己。

案件訴至法院後,西城法院經審理發現,2014年至2018年間,湯某虛構可以辦理北京戶口、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事實,共計騙取錢款233.5萬元。案發前,湯某共還款18.38萬元,其他無力償還。最終,被告人湯某因犯詐騙罪,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12萬元,並被責令退賠218.12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被告人湯某以人纔引進政策為噱頭,以渴望落戶北京的外地人為受眾實施詐騙,詐騙全程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被害人往往對於熟人和“連他身份證都看過的人”放松警惕。殊不知,人情關系和真實身份都不能阻止犯罪分子行騙。很多被害人認為,簽訂書面協議就是法律保障,而實際上,這種協議因欠缺真實意思表示要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老胡點評

近年來,由於優質的教育資源緊缺、理想的工作崗位難求、個別大城市的戶口和車牌難得以及房價居高不下,一些詐騙分子便以此為由頭,號稱只要給錢就能幫助他人獲得各種緊缺的機會和資源,肆意騙取他人錢財。

這種騙術之所以能夠屢屢得逞,一方面說明人們防詐反騙的觀念和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一些部門辦事的程序、方法不夠公開透明,個別部門和單位在緊缺機會和資源的分配中,還存在憑關系和開後門的不正之風。種種因素的存在,都給了詐騙分子可乘之機。

因此,首先應當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善於利用多種形式和各種媒介,及時揭露詐騙分子不斷翻新的騙術和伎倆,使人們在頭腦中時刻緊繃防詐反騙這根弦。其次,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進一步增強辦事透明度,尤其是在緊缺機會和資源的分配方面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強化制約監督,堵牢後門,嚴防優親厚友,使辦事程序和結果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徹底鏟除詐騙分子行騙的土壤。

   原標題:花錢辦事不靠譜,事沒辦成錢還沒了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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