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程序及有關問題辦理意見經過重新修訂後正式印發。
政策問答
1.什麼是原有住宅,原有住宅是否應當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答: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1996〕33號)頒布實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實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津政發〔2002〕90號)止,全市出售的住宅統稱為原有住宅,均應當按照《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向購房人承諾或有約定的,應按承諾和約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沒有承諾和約定,若已經提取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標准和程序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2.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准是什麼?
答:根據《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規定,原有住宅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的2%繳存維修資金。
3.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哪些繳存程序?
答: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程序有以下3項程序:
(1)登記。凡繳存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到項目所在地區住房建設委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②《房地產實測報告》;③《工程結算單》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有關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合同及說明;④配備機電設施設備的項目,需提供電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的購銷、安裝合同或者相關票據。
(2)核驗。區住房建設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核驗:①提供相關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②需按照《房地產實測報告》確認全部單套房屋建築面積。
區住房建設委核驗完畢後,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確認該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標准,並核准該項目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金額。
(3)簽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簽訂《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協議書》,並及時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手續。
4.如何計算原有住宅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
答:建築安裝工程費是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基准依據,由地基處理費和土建及安裝工程費構成。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提供有效的相關材料,確定該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的金額。
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不能提供項目《工程結算單》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材料,無法依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確定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金額的,可以參照天津市商品住宅開發投資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標准計算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金額。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提供《工程結算單》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材料,計算出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低於天津市商品住宅開發投資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標准的,如在合同中未明示包括地基處理費,按照每平方米增加50元地基處理費的標准計算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基數。
5.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使用?
答: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和程序按照本市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相關政策執行。
如您想及時了解有關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方面的法規、政策,可登陸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www.tjwxzj.com.cn)進行查詢;還可以撥打中心諮詢電話:5882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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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程序
(一)登記
凡繳存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到項目所在地區住房建設委辦理相關手續,填寫《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單位登記表》、《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項目登記表》、《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項目明細表》,並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天津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2.《房地產實測報告》;
3.《工程結算單》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有關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合同及說明;
4.配備機電設施設備的項目,需提供電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的購銷、安裝合同或者相關票據。
(二)核驗
區住房建設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核驗:
1.提供相關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2.需按照《房地產實測報告》確認全部單套房屋建築面積。
區住房建設委核驗完畢後,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確認該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標准,並核准該項目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金額。
(三)簽約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簽訂《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協議書》,並及時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手續。
二、有關問題的辦理意見
(一)住宅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的計算方式
1.建築安裝工程費是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基准依據,由地基處理費和土建及安裝工程費構成。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提供有效的相關材料,確定該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的金額。
2.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不能提供項目《工程結算單》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材料,無法依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確定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金額的,可以參照天津市商品住宅開發投資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標准計算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金額。
3.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提供《工程結算單》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材料,計算出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低於天津市商品住宅開發投資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標准的,如在合同中未明示包括地基處理費,按照每平方米增加50元地基處理費的標准計算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基數。
(二)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發生使用的辦理方式
對於已發生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將相關材料報送到項目所在地區住房建設委核驗後,可以從該項目的應繳存專項維修資金金額中減除。若公示後對部分費用使用明細產生異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先繳存無爭議部分的專項維修資金。
屬於保修范圍或者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維修費用,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屬於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或者應當由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承擔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能從該項目的應繳存專項維修資金金額中直接減除。
(三)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繳存到有關部門或轉移給其他單位的辦理方式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已將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到有關部門的,應當到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辦理移交、繳存手續。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已將專項維修資金轉移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清理繳存。
(四)不同時段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間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住宅,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向購房人承諾或有約定的,應按承諾或約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沒有承諾或約定,若已經提取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標准和程序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後,如業主對提取、繳存有異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解釋,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1996年7月24日繳存時限的劃分
截止1996年7月24日尚未完成銷售的商品住宅項目,均應當按照《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要求,整體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六)與原有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准
凡與原有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築安裝工程費的2%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七)取得銷售許可證的還遷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原有住宅小區中已取得銷售許可證的還遷房,應當按照《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八)原有住宅維修資金的計息
1.起息日。原有住宅維修資金分攤到戶之日為起息日。
2.計息辦法。每年的1月1日為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計息,在計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新歸集的維修資金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動利率計息。每年12月31日結息後,專項維修資金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
三、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和程序按照本市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相關政策執行。
四、文件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