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隨著電子產品融入老年人的生活,對於身後事,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在訂立遺囑時選擇用打印遺囑、用手機錄音錄像遺囑。那麼,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有效嗎?昨日從市高院獲悉,津南區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涉錄音錄像遺囑繼承糾紛案件,該案系《民法典》正式實施後,我市首例適用《民法典》判決錄音錄像遺囑有效案件。
據悉,被繼承人共生育三個子女,一個女兒、兩個兒子,妻子先死亡,被繼承人因患癌癥於2019年死亡。在患病期間,被繼承人在其弟弟的見證下,通過錄制視頻形式表示將其名下的房產在過世後留給女兒。可是,小兒子對此有意見,在父親去世後,遲遲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於是,女兒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父親的遺囑繼承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親在患病期間所立的錄像遺囑,符合《民法典》關於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錄音錄像遺囑。雖然錄像中見證人未明確其姓名和具體時間,但錄像中記錄有被繼承人及在場人的肖像,且雙方對錄制的時間、在場人員以及錄制人沒有異議,因此,法院依法認定該錄像遺囑有效。
辦案法官介紹,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由於我國的《繼承法》頒布年代較早,錄像、打印遺囑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因此,《繼承法》中明確規定有效的遺囑形式僅5種,分別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並未就打印遺囑、錄像遺囑作出單獨規定。以往案件中遇到錄像遺囑,只能參照錄音遺囑或者口頭遺囑的規定主張認定。而《民法典》在保留錄音遺囑的同時,將《繼承法》中的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像遺囑,此外,《民法典》還增加了打印遺囑的形式,這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直接依據。
溫馨提示
錄音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應該注意什麼?
《民法典》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針對打印遺囑,《民法典》也規定,必須要求兩名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