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來首次修改,提請大會審議的兩部法律案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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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社 作者: 編輯:靳永鋒 2021-03-05 23:17:35

內容提要: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的法律案歷來受到高度關注。今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第7年提請大會審議重要法律,內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

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的法律案歷來受到高度關注。今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第7年提請大會審議重要法律,內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

兩部法律施行30多年來首次修改。這兩部公眾並不太熟悉的法律,具有怎樣的重要意義?

人大制度的基礎性法律,對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意義重大

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通過選舉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國家機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

可以說人民代表大會的正常運行,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正常化的一個重要標志。而兩部法律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兩部全國人大組織法。

1954年,首部全國人大組織法與五四憲法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同時通過,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之後我國最早通過的法律之一。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國家秩序恢復正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恢復行使權力。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現行憲法,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對國家機構作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規定,完善了國家的領導體制和政治體制。

在此次大會上,重新制定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根據新通過的憲法,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踐經驗、教訓,對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完善,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此後一個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這是一部專門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程序的法律。

以“規則”為名的法律在我國並不多。這部法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發言和表決等程序作了具體規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順利舉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30多年後,兩部法律迎來首次修改。參與此次修改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蔡人俊指出,兩部法律把憲法的規定具體化,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人大制度的基礎性法律,在國家機構的組織和運行中具有獨特地位。此次修改必將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與時俱進 充分反映體制、機構改革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迎來持續四十多年的快速發展,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踐中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也需要體現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

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監督、代表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重要進展,形成了不少新經驗新成果。

法律折射社會的變遷。時代在發展,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在完善發展。

這次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的一個重要修改,就是充分反映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有關機構設置及其職能發生的新變化,完善適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特點、充滿活力、運行順暢的組織制度、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比如,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監察機關的職務, 增加規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罷免制度。

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聽取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專項工作報告,社會普遍認為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監委監督的重要體現。而此次法律修改,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監察機關的職責,以及和全國人大之間的關系。

在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修改中,增加的這樣一條規定受到普遍關注:遇有特殊情況,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委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從歷史上看,全國人代會的召開時間並不固定,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後,大會開會日期纔逐步固定到每年3月初。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國人代會推遲到5月份召開,打破了20多年來3月開大會的慣例;同時,召開了7天,是改革開放以來大會開會時間最短的一次,日程緊湊、精簡高效。

總結這些經驗,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對組織“精簡版”會議作出原則規定,明確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此外還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在確保法律案審議質量的前提下,減少了審議環節,簡化了會議程序等。

充分體現全過程民主理念

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這次法律修改,鮮明地體現出這一重要理念。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始終堅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這一規定完善了人民當家作主原則。

此外,還強化了全過程民主對人大代表的要求,明確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實踐中,全過程民主的理念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中得到充分體現。

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每次常委會會議都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列席。目前已經有代表近800人次列席了常委會會議,直接參與立法。還有50多位來自基層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

代表通過代表聯絡站、代表聯絡室、代表接待日等多種形式,聽取群眾意見。在參加全國人代會、列席常委會會議時,代表又把群眾的意見帶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也是全過程民主的體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指出,增加有關“全過程民主”的規定,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的鮮明特點,有利於在人大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實踐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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