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一個重要方式。實際操作中,監察機關如何制發監察建議書,建議書中寫了哪些內容?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 監察建議書為哪些問題而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可以依法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形時,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等等。
● 如何制發監察建議書?
監察建議與一般工作建議有質的區別,它由監察法“背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備一定法律效力。如此嚴肅的法律文本,在制發主體、制發流程、行文內容等方面都有嚴格要求。
監察法明確,可以制發監察建議書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 如何讓監督利器發威?
監察建議是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監察建議的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