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中共黨員,某國有企業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央巡視組赴該企業巡視期間,王某四處打探消息,密切『關注』著中央巡視組的一舉一動,並試圖通過關系向巡視組相關領導打招呼。王某還悄悄召集部分人員開會『部署』准備相關資料,並叮囑下屬密切關注巡視組要了什麼材料,看了什麼賬目,找了什麼人,還安排人員把大額發票換成小額發票,向巡視組提供虛假信息,統一口徑,妄圖阻止巡視組發現問題,防止自己的違紀行為被發現,嚴重乾擾、阻撓了巡視工作的順利開展。
【點評】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列出了乾擾巡視和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具體情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對相應行為有明確的處分規定。本案中,王某面對中央巡視組,打探巡視消息、提供虛假材料,根本目的是為了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構成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乾擾巡視巡察工作』之行為,王某也因此受到相應的黨紀處分。
【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乾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乾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乾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
乾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