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個別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甚至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對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決定。
據了解,法院開庭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庭審中,原告王某稱,因被告劉某駕駛的車輛與其車輛發生剮蹭,導致其車輛受損需要修理。王某表示,本人為網約車司機,因修理車輛不能營運,產生停運損失,要求二被告賠償因修車14天導致的損失共計4900元。保險公司認為王某車輛修理時間過長,提出異議;王某卻堅持自己主張的車輛修理時長屬實,雙方爭執不下。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車輛剮蹭並不嚴重,修理時長存疑,為查明案件事實,調取了王某車輛的行駛軌跡信息及照片,發現其車輛僅在修理店停放4天,其他時間均在全市范圍內營運。
經向王某多次告知應如實陳述以及作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王某仍堅持主張自己在車輛修理的14天期間未運營。最終,在法官向其出示了其車輛的行駛記錄及照片後,王某纔承認未如實陳述,並當場向法官書寫悔過書。
經查明實際停運天數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4天停運損失共計1138元。同時,對於原告故意虛假陳述,影響正常的訴訟秩序,經多次釋明仍拒絕如實陳述的行為,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原告在收到通知書後,已及時繳納罰款3000元。
法官提醒,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後矛盾等情形。這種行為不僅會破壞社會誠信,也會擾亂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