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PP非法采集個人信息 為首人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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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新報常健 編輯:付勇鈞 2021-09-06 12:17:05

內容提要:日前,一起利用手機APP軟件非法超限采集公民個人信息案在津宣判。被告人葛某、朱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一起利用手機APP軟件非法超限采集公民個人信息案在津宣判。被告人葛某、朱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

2019年9月初,公安河東分局接網安總隊轉遞線索,某網絡公司涉嫌利用貸款類手機APP軟件非法超限采集公民個人信息。隨即,公安河東分局會同網安總隊迅速組織精乾警力成立專案組,辦案民警在隨後調查中發現多名群眾安裝該APP軟件後出現被非法采集通訊錄、通話記錄、短信等信息的情況。

經對該APP軟件的網站備案公司、軟件著作權公司、服務器租賃公司等深入調查後,專案組發現這3個公司均為同一伙人經營。為此專案組遠赴外省市,經過一個多月走訪調查,發現該團伙以葛某、朱某為首,遠在幾千裡之外的某沿海城市,通過手機貸款APP軟件,以用戶注冊時采取不明確告知的方式,非法采集用戶個人信息。

公安河東分局聯合檢察、法院部門對案件進行三方會商,並組織60餘名警力會同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赴外省市,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在當地公安機關密切配合下,成功將葛某、朱某為首的團伙打掉,當場在該公司服務器內查獲被非法采集用戶的短信息246萬餘條,同時收繳計算機、網絡存儲服務器、手機等作案工具52件。

日前,該案正式宣判。被告人葛某、朱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均被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超限采集注冊用戶短信等隱私數據多達246萬餘條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的通信內容五十條』以上的情形,屬於『情節嚴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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