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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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教育部網站 作者: 編輯:劉穎 2021-09-15 09:16:00

內容提要: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校外培訓機構也應當承擔起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成為至關重要的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印發後,各地積極推進落實,隨著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迫切需要對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招用、解聘、檢查和監督等環節作出明確規定,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提供政策依據。為此,我們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

  2.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出臺的過程。

  答:按照“雙減”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們抓緊組織力量起草,參考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業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借鑒公辦中小學校教師管理配備政策,形成了文件征求意見稿。一是征求課程教材、教師資格、民辦教育、校外教育等專家意見,對主要內容和政策點進行修改完善;二是征求省級、地市級、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等有關方面意見,對主要政策點和落地措施進行修改完善;三是征求有關部委的意見,對整個文稿進行修改完善。

  3.問:《管理辦法》適用於哪些從業人員?

  答:從業人員是指按規定面向中小學生及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其中,教學人員是指承擔培訓授課的人員,教研人員是指培訓研究的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按照其他人員進行管理。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招用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問:《管理辦法》對從業人員提出了哪些條件要求?

  答:不同於一般行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和幼兒,從立德樹人、為人師表的角度,機構應當從嚴把握用人標准。從業人員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思想政治要過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二是守法意識要過關,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三是品德行為要過關,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舉止文明,關心愛護學生,教學、教研人員還應為人師表、仁愛敬業;四是專業能力要過關,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五是職業身份要過關,要求從業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5.問:《管理辦法》對機構招用人員提出了哪些程序要求?

  答: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還應符合以下環節和要求:一要前置查詢,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二要書面簽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崗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考核辦法等;三要崗前培訓,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四要及時公示,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五要結構合理,要求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6.問:《管理辦法》明確了哪些從業禁止條件?

  答: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從事的是育人工作,對其除了要有正面的規范要求外,還要有從業禁止要求。《管理辦法》劃定了從業人員的行為“紅線”,對“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11種情形的,培訓機構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全國統一監管平臺同步更新人員信息。如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後,將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管理辦法》專門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以下兩類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7.問:《管理辦法》檢查監督舉措有哪些?

  答:按照“雙減”文件要求,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起責任、抓好落實、形成合力,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開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渠道,通過年度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依職責分工對機構從業人員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機構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培訓機構違反《管理辦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多次、多項違反規定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間禁止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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