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經常『光顧』 商家發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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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新報孫瑜 編輯:李松達 2021-09-15 15:43:08

內容提要:多張印有『小偷』字樣的照片被張貼在一家便利店的顯著位置,市民質疑這種做法是否妥當?

天津北方網訊:多張印有“小偷”字樣的照片被張貼在一家便利店的顯著位置,市民質疑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律師表示,如果沒有經過公安部門和相關執法機構的認定,這樣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風險,便利店發現偷竊應盡快報警,由警方處理。

■ 讀者反映

張先生住在八緯路附近的某小區內。半個月前,他到離家不遠的一家711便利店買東西。“我剛進便利店,就看見門口張貼了好幾張照片,店鋪裡面也張貼了幾張。”張先生說,這些照片不僅沒有經過技術處理,而且旁邊還寫著“小偷”的字樣。“我向便利店的工作人員詢問過,工作人員只表示他們店裡經常有小偷光顧。”張先生告訴記者,雖然便利店這樣做有一定的警示的作用,但是他對於這種做法是否合理產生了一定的懷疑。

■ 記者調查

8月31日17:00左右,記者來到位於八緯路附近的這家711便利店,正趕上放學時間,店內有很多顧客正在選購商品。剛走到店鋪門口,就看見立著的一個長方形背板,上面印有多張標注“小偷”字樣的照片。記者觀察到,照片中顯示的人像,既有正面照,也有側面照,有的戴著口罩和棒球帽看不清眉眼,也有戴著口罩露出雙眼的,還有的人面部沒有遮擋物。記者注意到,照片上並沒有進行過任何技術處理,每張照片的旁邊都寫著“小偷”字樣。

在銷售食品的一個大冰櫃的頂端,同樣擺放了三張寫有“小偷”字樣的照片,其中兩名男性,一名女性,男性顧客的面容清晰可見。

記者想通過店內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員聯系負責人,工作人員表示店鋪的負責人不在,讓記者先留下聯系方式,等負責人回來後再回復記者。9月1日上午,記者又撥打了該便利店的聯系電話,一名女性工作人員表示,店鋪的負責人不在,負責人回來後再給記者回復。

昨天下午,記者再次來到這家便利店,發現店內張貼的照片依然還在。截至發稿時,記者也未收到該便利店的任何回復。

那麼便利店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呢?記者聯系到張盈律師事務所王萌律師,王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王律師認為,便利店發現偷竊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公安部門和相關執法機構的認定,將“小偷”的照片張貼出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希望該便利店發現這種行為後應盡快報警,由警方來處理。(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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