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為進一步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天津銀保監局聯合下發關於完善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工作機制的通知,就完善機制的具體措施及工作要求等進行了說明。
完善機制的具體措施:
(一)對於有關單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兩類賬戶”),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系統內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妥善處理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事項,保障資金安全。
(二)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對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指令時,應當通過人工或系統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提示賬戶性質、《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及有關文件要求,並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屬地人社行政部門。當出現兩類賬戶資金因不當操作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屬地人社行政部門報告。
(三)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兩類賬戶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規范管理、專款專用,提醒其不得利用兩類賬戶規避、逃避執行。同時,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歸集專用賬戶、保證金賬戶等方面信息,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四)屬地人社行政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行為違法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並出具異議說明書。
(五)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包含銀行業金融機構、屬地人社行政部門)異議說明。對於屬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異議說明的,異議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七)人民法院對經審查認定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並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內資金,以及超出存儲規定的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人民法院在認定過程中,可征詢屬地人社行政部門的意見。
(八)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人社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後,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並可依法劃撥剩餘資金。
(九)各級人民法院、人社部門、銀行監管部門建立保障兩類賬戶運行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相互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分析解決具體問題,提昇工作成效。
為防止兩類賬戶資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保障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得工資,《通知》還對本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要求,依法依職責開展工作,保障兩類賬戶穩定有序運行。(津雲新聞記者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