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執行和解是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實現了司法權益和執行效益的合理平衡。近日,南開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在該起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法院促使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有效消除了被執行人的對抗情緒,督促其主動履行義務,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劉某與張某曾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劉某向張某提供借款250000元,張某在某日前一次性還清上述借款。合同簽訂後,劉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提供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後,張某未依約歸還借款。劉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借款本金250000元,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對被執行人張某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由於張某戶籍地不在天津,承辦法官同時向其戶籍地法院發出委托執行函,委托代為調查張某在戶籍地的房產登記情況,並向張某戶籍居住地村委會了解其在戶籍地的財產情況。經調查,張某名下無大額可供執行的財產。承辦法官依法將張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同時,積極尋找張某下落。
幾經周折,法院與張某家人取得聯系,並耐心向張某家人進行釋法說理,詳細告知其強制執行的後果和法律風險,以及采取強制措施會給張某的工作和生活帶來的影響。經過法院及張某家人的共同努力,申請執行人劉某與被執行人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截至目前,張某已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南開區人民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剛柔並濟,做到既能努力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最大限度減輕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的影響,極大彰顯了司法公正和人文關懷。(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