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本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金融案件的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此舉旨在以案釋法,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主體交易行為,提昇社會公眾金融認識和風險防范能力,營造穩定、公平、健康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據悉,2020年一中院新收各類涉金融案件284件,審結案件337件;2021年截至10月份,新收各類涉金融案件233件,已結164件。
促調解實現雙贏
甲銀行與乙公司於2019年9月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315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此後,甲銀行與李某、秦某某及其他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上述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公司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該筆貸款到期未還,甲銀行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中院充分注意到疫情對企業經營產生的不利影響,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多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積極開展調解工作。最終,一中院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乙公司分六期償還本金共計3150萬元,利息一次性付清,雙方糾紛圓滿解決。
該案是一起中小企業金融借款糾紛。在訴訟階段,由法院引導各方,在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由貸款企業拿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促成調解。不僅可以讓中小企業“喘口氣”,也保證了金融機構債權的實現。
參與投資需謹慎
經甲公司介紹,王某通過某雲開戶系統在乙公司處申請開立期貨賬戶,隨後乙公司又為王某開立期貨資金賬戶。開戶過程中,雙方簽署了一系列合同、協議及相關附件。此後,王某在該賬戶投入資金120萬元,開始進行期貨交易,共計虧損97995元,產生手續費416863.54元。王某主張,其年齡較大,甲公司和乙公司惡意串通,欺詐其進行期貨交易,要求兩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賠償其相關損失。
經審理查明,甲公司從事居間介紹業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乙公司具有商品期貨經紀資質。王某經甲公司介紹與乙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盡管王某主張其年齡較大,但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擁有判斷和辨別能力。乙公司作為期貨經紀公司,也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故,王某要求甲、乙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期貨糾紛案件。期貨作為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對期貨交易的參加主體的投資能力具有較高要求。作為期貨經營者,其必須具備相應的期貨經營資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審查客戶資質和辦理手續。作為期貨投資者,也要遵守期貨交易相關規則,特別要注意期貨交易存在的較高風險。(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