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本案體現了尊重個體活動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有利於促進市民理性、積極地參加文體活動。”1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並當庭達成調解。
去年10月,張明(化名)參加甲公司舉辦的攀岩交流賽時從高處墜落摔傷。隨後,張明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賠償人民幣20餘萬元。綜合案件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張明自行承擔30%責任,甲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甲公司不服,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甲公司提出的爭議點:“根據競技比賽的慣例,參賽者一旦參加比賽,應視為其自願承擔比賽過程中的風險,同意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屬自擔風險行為,故在該攀岩比賽中產生的風險後果應自負。”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未支持,並作出解析。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承辦法官劉應紅介紹,本案中,甲公司在舉辦案涉比賽項目時,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且無法提供安全措施(地面保護墊),並無法證明其已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雖然甲公司與張明簽訂了《免責聲明》,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張明選擇無安全繩索項目進行攀岩,未盡到高度謹慎注意義務,應對其自身所受損害具有一定過錯。最終,雙方達成調解,甲公司分期給付張明人民幣13萬元。
劉應紅提醒,攀岩、蹦床等兼具技巧性和冒險性的運動項目越來越受到人們歡迎,活動組織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參與者的“免責聲明”並不能成為其護身符。同時,活動參與者也應預判風險,合理選擇運動項目,對自己和他人負責。(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