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峰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罪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石峰、吳建寶、粟雪峰、楊兆群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石峰等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其餘15名被告人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等的刑罰。對以石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石峰、吳建寶、粟雪峰、楊兆群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訴。9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3年起,被告人石峰逐步吸收被告人張衡、吳建寶、張評、朱洪成、粟雪峰、羅一森等人為其“小弟”,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石峰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斷發展壯大。該犯罪組織成員眾多、分工明確、規矩嚴苛,骨乾成員基本固定。其中,被告人朱洪成、吳建寶、鄒邃騰、粟雪峰、羅一森、張衡、肖建豪為組織的骨乾成員。以石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制造、販賣毒品和非法制造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暴利,隨後將違法所得投資入股開辦公司和高利放貸等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並將聚斂的錢財用於支持組織活動。該組織形成之後,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武裝掩護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制造彈藥,非法買賣槍支,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23起,致數人死傷,並對衡陽市區型煤加工、豬肉供應和消毒碗筷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該案還涉及多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非組織犯罪。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部分被告人親屬以及社會公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