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女子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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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 編輯:李松達 2022-01-07 17:00:58

內容提要:長沙女子車某某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備受社會各界關注。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司機、上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沙女子車某某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備受社會各界關注。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司機、上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9月10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周陽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在書面上訴狀中未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二審審理期間,周陽春及其辯護人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不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及檢察機關意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決定二審不開庭審理。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陽春在平臺接單後,因等候裝車時間長、兩次提議有償搬運服務被拒而心生不滿,在運輸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無視車某某四次反對偏航的意見,在晚上9時許執意將車駛入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給車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周陽春在發現車某某探身車外、可能墜車的危險情況下,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制止或制動等有效措施,致車某某墜車身亡。周陽春作為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因其先行行為引發的危險防止義務,其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墜車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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