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降薪調崗 偽裝手段變相裁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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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工人日報 作者: 編輯:靳永鋒 2022-01-20 09:35:22

內容提要:江蘇省總工會發布全省工會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記者梳理發現,其中三起案例涉及企業采取末位淘汰、嚴格考勤、降薪調崗等手段對員工進行變相裁員。這些『偽裝』手段看似合法,實則侵害了職工合法權益,值得警惕。

職工因患癌治病請病休假,法定醫療期多長時間?公司罷免工會主席需要經過哪些法定程序?員工考核被定為末位等次,就是不勝任工作嗎?實踐中,一些企業采取末位淘汰、嚴格考勤、降薪調崗等手段變相裁員。律師提醒,這些“偽裝”手段看似合法,實則侵害了職工合法權益,值得警惕。

日前,江蘇省總工會發布全省工會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記者梳理發現,其中三起案例涉及企業采取末位淘汰、嚴格考勤、降薪調崗等手段對員工進行變相裁員。這些“偽裝”手段看似合法,實則侵害了職工合法權益,值得警惕。

患癌治病不能算曠工

2018年8月,許某入職鎮江某機械裝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任倉庫主管,月工資5000元。2019年8月,許某確診患卵巢癌,遂入院治療,進行手術,並接受化療。病休期間,許某定期到醫院復診,並向單位提交了醫院出具的建休單。2020年6月,公司以許某拒絕到崗且未能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等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許某家庭因此陷入困境。2021年1月,在與單位多次協商無果後,許某向鎮江市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

雙方爭議焦點是許某應當享受的法定醫療期應該有多長時間。用人單位認為,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許某應享受的醫療期最長為6個月。許某認為,自己身患癌癥,且接受手術、化療等治療,所應享受的醫療期應不少於24個月。

法援律師張紅飛認為,許某的主張合理,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此後,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做出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並向許某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資6114元。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張紅飛律師認為: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也意味著受援人應當享受的醫療期最短不得少於24個月。用人單位沒有全面理解醫療期相關規定,就以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明顯違法。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按照24個月醫療期計算,公司應當支付受援人病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9萬元。經雙方同意,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賠償許某8.5萬元。

變相裁員不可取

譚某於2006年進入南京某低壓設備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18年10月,譚某在公司工會換屆選舉中當選為工會主席。因與公司主要領導指定的人選不一致,譚某在工作中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該公司以譚某違規報銷為由要求其主動辭職,在遭到譚某拒絕後,於2018年11月對其進行調崗降薪。同年11月,該公司單方面與職工蔡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征詢工會意見時,譚某代表工會提出了異議,卻再次遭到降薪。

在與公司多次溝通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2019年11月,譚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進行維權。同年12月,公司單方面解除了與譚某的勞動合同,並向上級工會致函,明確譚某的工會主席職務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自然免除。

庭審中,法援律師張世亮認為,公司以譚某違規報銷為由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侵害了譚某的合法權利。

此外,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因此,該公司罷免譚某工會主席職務也屬違法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繼續履行與譚某的勞動合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譚某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差額薪資待遇40546.67元,同時按應發月均工資8960元標准,向譚某支付自2019年12月起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的工資損失。

末位淘汰不合法

王某2010年入職江蘇某計算機系統公司,任普通工程師,從事軟件開發工作。2015年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後每年與公司訂立管理崗位聘用合同。2021年3月,公司依據規章制度,以王某不勝任工作為由,向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根據該公司員工考核手冊的規定,公司員工考核分為A、B、C三等,A類考核佔全體員工20%,B類考核佔全體員工70%,C類考核佔全體員工10%,員工若連續兩次被考核為 C等次,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因2019年、2020年連續兩次被考核為C等次,公司據此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向南通市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

南通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顧虞丹認為,該公司考核制度其實就是末位淘汰制,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多優秀,總會有10%被考核為C等次,而被考核為C等次與不勝任工作無必然聯系,不能畫等號;即使考核為C等次者被證明確實不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末位淘汰”,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並且再次考核不勝任工作後方可解除。

經過調解,公司方意識到其規章制度存在的潛在勞動用工風險,承諾將修正公司規章制度,並就王某個案進行經濟補償。王某認為雙方裂痕已深,繼續留在企業意義不大,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領取經濟補償金。最終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再額外支付10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原標題:末位淘汰、嚴格考勤、降薪調崗 偽裝手段變相裁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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