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若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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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 編輯:劉穎 2022-01-20 12:04:26

內容提要:為了促進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建設現代海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建設現代海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水淡化產業發展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導向、企業主體、創新驅動的原則,發揮海水淡化產業優勢,全面提昇產業集聚和協同創新能力,降低海水淡化運營成本,培育具有競爭力的海水淡化產業,建設全國海水淡化產業先進制造研發基地和海水淡化示范城市。

  第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水淡化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海水淡化產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將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相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和相關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推動海水淡化產業發展,推進海水淡化利用重大項目建設;會同規劃資源等部門推動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相關工作。

  市規劃資源部門和相關區規劃資源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海水淡化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推動海水淡化相關產業發展。

  市和相關區水務部門負責將海水淡化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並列入年度供水計劃。

  市和相關區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財政、城市管理、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應當開展海水淡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提昇公眾對海水淡化水的認知度和接受度。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海水淡化利用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完善海水淡化產業鏈,引進和培育海水淡化利用關鍵裝備制造企業,推進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示范基地、裝備制造基地、海水淡化工程等建設,促進海水淡化研發設計、整機制造、裝備集成、設備加工、關鍵材料部件、藥劑生產、工程總包等產業鏈各環節集聚發展。

  第八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水淡化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將海水淡化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納入本市科技創新規劃,支持建設海水資源利用技術創新中心,推動開展海水淡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組建海水淡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暢通產學研合作渠道,促進海水淡化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第九條 鼓勵發展高水平的海水淡化產品、裝備,重點研發制造蒸汽噴射泵、反滲透膜組件等關鍵核心裝備,促進產品迭代昇級與優化,提昇裝備集成能力和制造水平。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海水淡化關鍵核心材料、部件和成套裝備的首臺(套)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推動突破關鍵核心裝備制造瓶頸。

  第十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海水淡化產業共性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和大型海水淡化試驗場建設,促進國產大型海水淡化關鍵裝備、核心材料、部件的集中檢測、測試、評價和工藝技術驗證,為海水淡化產業有關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和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橕。

  第十一條 鼓勵海水淡化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推動海水淡化技術標准互認,促進海水淡化工藝裝備的應用和推廣,打造國際合作競爭優勢。

  第十二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先進的海水淡化技術和裝備,持續拓展海水淡化技術裝備的應用場景,促進海水淡化產業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三條 本市推動海水淡化水生產企業為工業企業點對點供水。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沿海區域規劃建設海水淡化工程,推動工業園區規模化應用海水淡化水。

  鼓勵沿海區域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建設項目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十四條 本市統籌配置地表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資源,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資源中的配置比例。

  本市因地制宜推動符合相關標准的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供水管網,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水質的監管,確保供水安全。

  第十五條 本市因地制宜推進海水淡化濃鹽水綜合利用,鼓勵鹽化工企業綜合利用海水淡化濃鹽水制鹽、制鹼和提取化學資源,鼓勵海水淡化濃鹽水化學資源利用技術研究開發,支持海水淡化濃鹽水化學資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設。

  海水淡化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依法確定海水淡化濃鹽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生態環境、規劃資源、海洋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海水淡化濃鹽水的排放加強監管。

  第十六條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符合海水淡化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服務,加大對海水淡化技術研究開發、重大裝備制造、核心材料生產和高新技術引進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和融資服務力度。

  第十七條 本市統籌利用各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及政府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支持海水淡化高端裝備制造建設項目,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本市支持海水淡化行業、企業圍繞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需求,制定完善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技術、產品和管理相關標准規范,支持科研機構、企業、高等院校參與國際標准和國家標准的制定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市加強海水淡化人纔培養,鼓勵高等院校建設海水淡化相關學科,支持引進海水淡化產業關鍵技術、裝備研發制造人纔,壯大海水淡化專業技術人纔和高技能人纔隊伍。

  第二十條 本市依法保護海水淡化利用相關知識產權,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海水淡化利用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水淡化”是指脫除海水中的鹽分,生產淡水的過程。

  (二)“海水淡化濃鹽水”是指海水經淡化裝置處理後排放的比原水總含鹽量高的水。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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