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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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 編輯:劉穎 2022-02-15 10:13:15

內容提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計劃

  和預算的審查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必須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准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並可以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並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各次會議舉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代表出缺和補選的情況。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人數較多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乾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關於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提出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人數最多不超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十分之一。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乾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乾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乾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需要,秘書處可以設立若乾工作組。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就擬提請主席團審議事項,聽取秘書處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九條 主席團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主席團可以聽取秘書處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關於議案和有關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草案、決定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秘書處書面請假並經批准。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向秘書處書面請假。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議題、理由和具體方案。

  代表聯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附地方性法規草案;不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應當說明需要規范的主要內容和依據。

  第三十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專門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按照《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三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計劃和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各項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意見進行補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對各項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報告、市級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級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出關於調整方案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補選和罷免由本市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接受其辭職,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五條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本人拒絕接受提名的,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六條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補選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通過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上述人員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或者代表團可以向市級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代表或者代表團提出詢問的內容,應當與會議審議的議案或者報告有關。

  主席團、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向調查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舉行大會發言的全體會議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七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鍾,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鍾。事先提出要求,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的,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主席團成員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鍾,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鍾。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的,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八條 會議各項決議草案、決定草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六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決定草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條 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因故不可使用時,采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前款的規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網站以及《天津日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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