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算法推薦發展樹立法治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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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網-理論頻道 作者: 編輯:付勇鈞 2022-03-01 16:12:47

內容提要:2022年3月1日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第一個正式出臺的規制算法推薦運用的部門規章,既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的法律依據,又為推薦算法發展樹立了法治路標。

2022年3月1日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第一個正式出臺的規制算法推薦運用的部門規章,既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的法律依據,又為推薦算法發展樹立了法治路標。

落實『以主流價值導向駕馭算法』的有力體現

二十一世紀第二個十年推薦算法越來越廣泛深入介入移動傳播,這也使傳播進入智能傳播時代。算法是基於數據,用系統方法描述、解決問題的策略機制,在經濟、社會生活多領域廣泛應用的同時,基於累積數據、不斷迭代,成為影響信息分發、服務提供、機會分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機制和力量。中國龐大用戶群為算法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在海量增長用戶數據支橕下,算法不斷迭代,智能水平也在逐次提昇。《規定》的正式實施,不僅有利於規范算法發展與使用、抑制算法濫用等現象、回應社會關切,更是落實『以主流價值導向駕馭算法』堅實有力的體現。

『以主流價值導向駕馭算法』成為《規定》核心規則的重要體現,是針對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明確了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和針對性監管要求。《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重要程度、對用戶行為的乾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作為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規定》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並另行規定了『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規定》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從而進一步織密了規則,從基礎上保證有效監管。

創設新規則、構建新機制,維護良好內容生態

二十一世紀以來,算法技術發展迅速,自動化決策在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日益獲得更大影響力和主導權。在信息服務算法推薦運用領域實施有效監管,既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也能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創設的一系列新規則,它構建了有效監管的新機制,有利於在維護良好內容生態的前提下實現信息服務算法的發展和運用。

《規定》創設了一系列新規則,包括第一次在部門規章界定了『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五類算法。相比單純使用『自動化決策』更進一步。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首次在法律文本中定義了『自動化決策』一詞的含義為『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分析、評估個人的行為習慣、興趣愛好或者經濟、健康、信用狀況等,並進行決策的活動』,但沒有界定『自動化決策』所使用算法技術的不同類型。而在信息服務領域,不同類型算法技術的運用,所產生的內容形態、服務形態有很大不同,監管重點也有所不同。要實施有力監管,就必須清晰界定所應用不同類型算法技術。《規定》對這五類算法技術的界定,為實施有效監管奠定了基礎。

《規定》創設的新規則,還包括進一步確立了用戶所具有的算法服務選擇權、拒絕權和對個人權益是否有重大影響的說明要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規范法律文本中賦予個人對於算法推薦服務的三個重要權利:一是個人對算法推薦的選擇權,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二是個人對算法推薦服務的拒絕權,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三是對個人權益是否有重大影響的說明要求權,即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明確規定個人『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該規定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用到信息算法領域,並使其更具有易實現性和可核驗性。《規定》第十七條還明確:『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立即停止』的明確規定,既是社會所關切,也便於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自我核查、管理到位。同時,《規定》第十七條還進一步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的功能』。這使得用戶不僅可以行使算法服務選擇權、拒絕權,還可以延伸到對於與個人隱私有關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等方面。這些規定是對信息服務算法推薦面前個人權利和尊嚴的法律保護,對於已深度使用算法推薦進行信息分發和傳播的互聯網平臺,是清晰而明確的法律規制要求,是對個人所擁的法律賦予權利的保護。

更重要的是,《規定》構建了有效監管的新機制,有利於在維護良好內容生態的前提下實現信息服務算法的發展和運用。《規定》詳細地規定了使用信息服務算法的互聯網平臺的備案、公示、告知等義務,以保護個人信息等權益和國家安全。

《規定》第二章『信息服務規范』共有十條,分別規定算法推薦算法服務者所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所履行的義務。《規定》第六條規定了基本原則:『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規定》也明確了相應底線,第六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這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是一致的。

《規定》明確規定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包括第七條所規定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等,並在每一方面都規定了具體明確、可操作、可驗證的要求。如在『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方面,《規定》第七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為此還需『制定並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橕』。

作為對落實主體責任要求的具體化體現,《規定》第八條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沈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第九條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並通過『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准、規則和程序』來落實加強信息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發現未作顯著標識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應當作出顯著標識後,方可繼續傳輸』,『發現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

為保護個人信息、維護良好社會秩序,《規定》第十條還明確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以從基礎上保證主體責任的履行。《規定》並明確要求:『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並據以推送信息』。

為維護良好內容生態,《規定》明確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乾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乾預等策略,並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用戶產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

《規定》新增內容中體現的價值取向與監管指向

《規定》共35條,與征求意見稿的30條對比,不僅通過分為六章更明確了各部分的功能,而且增加了一些重要條款,體現了重要價值取向、清晰立法意圖和明確引導、監管指向。

一是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底線要求。如《規定》第十三條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不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而且特別明確要求『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

二是與現有管理規定的銜接。《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要求『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這與國家網信辦現行管理規定緊密銜接,並通過《規定》進一步固化。

三是體現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法規》第十五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礙、破壞其合法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正常運行,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既與反不當競爭相關法律法規緊密銜接,又彌補了相關法律法規在算法運用規則方面強化反不正當競爭規制的不足。

四是體現鮮明價值取向和引導要求。《規定》第十九條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務』專門明確了一系列規則,包括『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依法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的監測、識別和處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這既體現了對社會關切的回應,也體現了明確的引導要求,即通過推薦算法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為防范出現電信網絡詐騙等問題提供支持。

五是強化了算法推薦服務者在解決用戶投訴方面的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這有助於解決用戶向平臺投訴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等問題。

(作者:陸小華,天津大學新媒體與傳播學院院長)

   原標題:為算法推薦發展樹立法治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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