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推動本市的供熱計量,促進節能減排,規范供熱計量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布關於征求《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時間2022年5月9日至6月7日。
供熱計量包括直接計量和間接分攤計量兩種方式。供熱計量收費和結算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用熱戶應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現行面積熱價一次性預交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供熱前,供熱單位應公示用熱戶熱量表讀數。
(三)供熱結束後,供熱單位應於30日內將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通知用熱戶;如有異議的,雙方於15日內進行復核。
(四)用熱戶應從每年度6月1日開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熱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原件和用熱戶用熱量確認單辦理采暖費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新建居住建築入住後的第一個采暖期進行計量抄表試驗,按照現行面積熱價收取采暖費;第二個采暖期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用熱戶可申請第一個采暖期按供熱計量收費。
熱量表發生質量損壞的,供熱計量收費按供用熱合同約定進行結算。熱量表因用熱戶人為損壞的,則供熱計量收費按面積熱費的120%進行結算,並由用熱戶對熱量表進行賠償。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如室內溫度無法達到本市規定標准的,視為供熱不合格,供熱單位應按本市相關規定退還采暖費。
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
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按停熱天數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新建居住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因建設單位原因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或未按本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退還用熱戶采暖費。市供熱運行管理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號)同時廢止。(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