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張老太將三名繼女告到寶坻區人民法院,索要贍養費。沒想到,張老太『耍手段』謊報結婚日期,被法官識破。
張老太聲稱,1986年自己帶著女兒小張與孟某和其三個女兒開始同居生活,1990年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她盡心盡力將孩子們撫養成人。但是,自孟某2006年因病去世後,除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另外三名繼女未盡贍養責任。不過,三名繼女均表示,事情並不像張老太說的那樣。張老太是1994年纔和她們父親共同生活,過了許久纔領證,那時的她們已經步入社會了。
本案中,三名繼女是否要承擔贍養義務,取決於之前是否與張老太形成撫養關系,此時確定孟某與張老太的同居時間成了『破案』的關鍵。若真如張老太所述,結婚登記的年份為1990年,那麼當時三名繼女中有兩名系未成年,說明張老太承擔了相應的撫養義務,如今就有權向其中二名被告主張贍養費。
承辦法官在審查張老太提交的證據時,發現了一件蹊蹺事:她提交的結婚證復印件在登記日期一欄的年份系空白。於是,承辦法官要求張老太提交結婚證的原件。經過再次對比,發現結婚證登記日期一欄有不明液體,導致具體年份無法分辨。為追尋真相、查明案情,法官決定延期審理,並前往寶坻區檔案館調取張老太與孟某的結婚登記檔案,該檔案顯示登記日期為1998年,與張老太主張的1990年相差八年。再次開庭時, 張老太在事實證據面前啞口無言。法官對張老太『耍手段』的行為予以口頭批評,並向其釋明繼父母與繼子女贍養責任的法律原理。
沒想到,張老太依然不死心,堅稱自己在1990年已經將戶口遷至孟某家中,與孟某形成事實婚姻。考慮到1994年2月1日前,我國是承認事實婚姻的,若張老太確是1990年遷入,則能證明其履行了一定的撫養義務。於是,法官再次休庭,前往公安機關調取張老太的戶籍登記信息,確認其於2011年遷入本市。鐵證如山,張老太再也無力反駁。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核查的結婚登記時間為1998年12月,當時三名繼女的年齡均已年滿18周歲;張老太主張其與孟某於1986年開始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便三被告主張的『她是於1994年過年後與孟某同居生活』的事實成立,因1994年的除夕是在2月9日,亦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要件,依法判決駁回張老太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當事人應當誠信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若訴訟行為不誠信觸犯法律,將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