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祁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審上訴案當庭宣判。
祁某大專畢業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後來發現一種叫牡蠣?的固體飲料價格昂貴。2021年3月,祁某按照牡蠣?說明書主要成分表,網購甜橙粉、牡蠣粉等原材料及混合攪拌機、封口機等設備。同時,購買含有他達拉非的原材料5公斤,按一定比例混裝搭配,生產假冒牡蠣?,並未售出。2021年8月,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祁某生產作坊內查獲成品牡蠣?35100袋(每袋3.3克)、大量散裝牡蠣粉等。今年1月,法院一審判決祁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之後,祁某提出上訴。
“該案件移送至我院後,檢察官再次審閱案卷、多次提訊祁某,並實地走訪,確認祁某在2021年3月至8月生產的假冒牡蠣?沒有流入市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承辦檢察官劉在青介紹,二審階段祁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建議法院合議庭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當庭宣判。
劉在青說:“二審雖然對祁某的判罰減輕,但是對於此類案件,本案已是從重判罰了。針對我市開展的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百日行動’,檢察機關將嚴守食品安全底線。”(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