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張常寧名譽權案一審宣判 被告被判連續90日在自媒體賬號置頂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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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新報常健 編輯:付勇鈞 2022-05-23 10:40:06

內容提要:日前,天津自貿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張常寧訴被告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處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90日在某自媒體賬號置頂位置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以示懲戒及其他合理支出。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自貿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張常寧訴被告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處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90日在某自媒體賬號置頂位置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以示懲戒及其他合理支出。

據了解,原告張常寧系中國女子排球運動員,曾入選中國女排國家隊並獲得奧運會冠軍、世界杯冠軍等多項榮譽,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被告劉某在其自媒體賬號直播時大肆發布針對原告的誹謗、侮辱性信息,引發大量網友進行轉發截圖評價,對原告進行惡評及貶損等。上述信息的發布嚴重擾亂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根據在網絡平臺獲取的不實信息,繼而在直播平臺發表針對張常寧的一系列不實言論,公然在網絡傳播,其表述的言語用詞,明顯超出了一般言論的必要限度,具有強烈的侮辱、貶低原告人格的性質。且經過網絡的擴散,給原告的社會評價和聲譽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纔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原告張常寧作為自然人,當然享有對由其活動而產生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害之權利。故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當庭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不當行為,願意誠懇道歉,並主動履行判決內容。

法院提醒,網絡空間雖然是虛擬的,但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的言行依然要受到法律與道德的約束,尤其是網絡直播行業的從業者和擁有眾多粉絲的『大V』們,更需要樹立積極的公眾形象,引導正確的價值觀念,主動維護文明和諧的網絡環境,而非為博取公眾關注與網絡流量,惡意蹭熱點、傳謠言、引衝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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