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等網絡犯罪呈大幅上昇趨勢,且犯罪手段逐漸細化為流水線式作業分工。在犯罪活動的物料供應、技術支持、資金結算等環節,滋生出許多與之相關的黑色產業鏈,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這些行為,都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2020年至今,天津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共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456件,關聯信息網絡犯罪數額近5億元。僅2021年受理案件數量同比增長達500%,呈井噴態勢。判處罪犯673名,部分被告人在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的同時,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
天津一中院新聞發言人發布了其中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沈某為牟利,以幫助辦理貸款為名,指使鄧某等人虛假注冊成立公司申請對公賬戶,並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出售鄧某等人辦理的對公賬戶及配套的結算卡、網銀、U盾、綁定手機卡、公司公章等物品。後上述賬戶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資金流水總計高達1200餘萬元,其中121萬元已被查實系詐騙犯罪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沈某指使他人辦理並自行出售多個公司對公賬戶,涉案金額巨大,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通過對近年來審理的案件分析,天津一中院發現這些犯罪活動呈現四個明顯特點:首先,犯罪行為的套路較為固定,以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提供互聯網接入、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為主;其次,一些行為人受到利益驅使,推薦、拉攏身邊親朋好友加入形成一定組織,甚至轉變上線來抽取提成;三是無穩定經濟來源,知法、守法意識淡薄的群體,易被教唆蠱惑實施犯罪;四是這類犯罪的手法比較隱蔽,且善於利用微信、支付寶及個人合法賬戶轉移資金,等被害人意識到被騙報案時受騙資金早已分散轉移損失,難以追回。(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