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入住養老院摔倒後死亡 家屬能否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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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工人日報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2-09-08 08:22:24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增多,『銀發市場』悄然出現,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青睞住進養老院。但是,養老院因管理不到位、照料不周等導致老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況也偶有發生。

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增多,“銀發市場”悄然出現,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青睞住進養老院。但是,養老院因管理不到位、照料不周等導致老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況也偶有發生。

近日,廣東珠海香洲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八旬老人入住養老院摔倒後死亡,家屬向養老院索要賠償。

【案情回顧】

2020年4月25日,黃某將其82歲的父親(以下簡稱黃父)送入珠海一家養老院,並告知養老院黃父的左手及左胸肋骨剛做完手術,正在康復中。當日,養老院為黃父做巴氏量表評定,顯示黃父可使用輔具行走。黃某選定“一對六”的半護理模式,每月護理費2800元。黃某當日支付2000元用於購置日常用品並交納5000元押金。

黃父入住養老院後,可以獨立緩慢行走和進食,卻不願意使用助行器,時常不聽勸告獨自外出。2020年5月16日,黃父在未使用助行器獨自到院子裡散步時不慎摔倒。

養老院把黃父送往醫院就診並通知了家屬。醫院診斷黃父有頭部外傷、創傷性腦出血等癥狀,需住院治療。黃父在治療37天後出院,後又陸續因重癥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療。同年12月5日,黃父呼吸衰竭死亡。

【庭審過程】

黃某認為,養老院的看護不周是導致黃父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於養老院工作人員沒有加緊對老人的看護力度,導致黃父摔倒;也因為此次摔倒,黃父身體每況愈下,各器官加速衰竭,最終醫治無效死亡。黃某向養老院索要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0萬餘元。

養老院則認為,黃父並非一對一護理,且其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沒有請求護理人員陪同,亦不使用助行器便擅自出行,其摔倒風險應自行承擔。養老院在黃父摔倒以後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將其送往醫院,已經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不存在過錯行為。況且,黃父摔傷後已於2020年6月11日治愈出院,其後因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療及死亡均與養老院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養老院提供養老服務時須注意到黃父年齡較大且有舊傷、舊疾,屬於需要特殊照顧的對象。從監控視頻上看,黃父獨自行走期間,至少有15分鍾沒有護理人員前往照顧,養老院存在護理不周的過錯。但是,養老院為黃父提供的是“一對六”的服務,並非24小時不離身的貼身服務,而黃父因自身年齡和舊有疾病,也不適合長時間獨立行走,自身也應當有謹慎注意義務。因此,黃父對自己摔倒受傷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審判結果】

法院酌定養老院對黃父摔倒受傷並最終死亡所產生的損失整體上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定養老院向黃某賠償6萬餘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退還押金及日用品購置費6000元。

【以案說法】

對於養老服務行業而言,其服務對象具有特殊性,在管理疏忽的情況下,養老機構很容易陷入法律風險。養老院如何通過事先預防,合理防范這些風險,值得重視。

法官提出,在接受老人入住時,養老機構應就護理標准、護理方式、護理費用、免責事由等作詳細約定,以免因約定不明而產生衝突。同時,養老機構應提供安全的護理環境,確保床位、衛生間及公共活動區域均設置呼叫鈴;視頻監控系統應確保24小時不間斷運行,護理人員上班期間做好護理記錄,以免糾紛發生時無據可依。此外,養老機構應給予生活自理及健康狀況存在問題的老人更多的關注,防范其因自身機體功能不足而產生人身損害風險,特別是對跌落、摔倒等突發情況制定防范預案。

養老機構還應具有一定的“雙向溝通”意識,一方面要讓“執拗”的老人聽從勸說且服從管理;另一方面也要讓家屬明白並非全部贍養義務或監護職責都是由養老院承擔,家屬也應當給予老人充分關懷,並視老人身體狀況決定是否調整護理等級。

   原標題:八旬老人入住養老院摔倒後死亡,家屬能否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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