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裡,很多人都喜歡小酌幾杯,但有時卻忽略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鐵律。酒後駕車不僅危及安全、觸犯法律,甚至還引發了糾紛。近日本市多家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釋法,再次提醒廣大群眾:假期裡精神可以放松,但法治意識的弦一定要繃緊!決不能心存僥幸,務必讓“酒精”遠離“方向盤”。
二次飲酒 難逃處罰
薊州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為躲避處罰“二次飲酒”,妄圖蒙混過關。某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後駕駛一輛灰色小型面包車,在駕車離開村莊時發現有民警跟隨。為逃避處罰,李某某在他人的教唆下,將車停下再次飲酒,妄圖以此掩蓋之前的飲酒情況,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13mg/100ml。後被告人李某某被傳喚到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 法官提示
駕駛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的,應當立即對其展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經檢驗其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准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危險駕駛罪立案,人民法院可以該檢驗結果為依據追究其刑事責任。
酒駕身亡 酒友擔責
在津南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一男子與幾名朋友聚餐後酒後駕車發生事故身亡,其家屬將男子同飲好友告上法庭。
李某某與孫某某、張某、楊某某、韓某某系朋友關系,某日幾人一同去某酒吧喝酒,其間兩次轉場,飲至午夜。酒後,李某某獨自駕車離開。在行駛過程中,李某某因超速、酒駕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某父母認為,同飲四人對李某某沒有盡到提醒、照顧和救助義務,李某某的死亡給其父母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請求法院判令同飲四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0餘萬元。
法官接案後發現,原、被告對立情緒很大,雙方關系降至冰點。法官首先找到原告,確定起訴的准確標的額,後又找到被告,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四名被告最終確認了賠償數額,並得到原告認可。但接下來的調解工作又遇到難關,四被告均為20至22歲的年輕人,經濟能力不足,雖然確認了賠償款數額,但卻不能實際給付。承辦法官又將四被告的家長通知到法庭,經過兩輪耐心調解,被告家長當庭將賠償款給付原告,原、被告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 法官提示
共同飲酒雖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也沒有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共同飲酒的行為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侵害賠償責任是存在的。共同飲酒者相互之間要盡到提醒、勸誡、安全保障義務,避免發生特定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