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網上買來寵物,還沒來得及歡喜就陷入失去它的悲傷。對於逝去的寵物,該由誰來承擔責任?昨日市高院發布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在購買寵物時,要到正規的、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寵物店購買,並且要簽訂書面協議,以便日後維權時有據可依。
今年6月份,袁女士通過網絡平臺訂購了一只矮腳貓,並以微信的形式與賣家約定價款6500元。當日,袁女士支付定金1500元。沒過幾天,賣家向袁女士微信發送了《定貓售後協議》,協議中記載:賣家省內包7天貓瘟腹水,省外包3天貓瘟腹水,出門起算。之後,袁女士支付尾款5000元、運費750元、中介費288元,共計6038元。
賣家將涉案貓咪以空運形式從廣州托運至天津機場。收到貓咪後,袁女士每天向賣家反饋──貓咪腿瘸;貓咪體溫高,沒精神,需要就醫;貓咪沒有胃口,便血,需要就醫;貓咪就醫拍片後確診腹腔積液;貓咪死亡。
因喜愛而購買的貓咪最終卻因病死亡,愉悅變成悲傷。因貓咪死亡且就醫產生醫療費1023元,袁女士向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賣家給付其合同款7538元及同期銀行利息至實際還清日止,給付其損害賠償金1023元,共計856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網絡買賣寵物,賣家應當確保寵物健康,並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寵物檢驗檢疫義務,而賣家直至發貨時都沒有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買家購買寵物後,在合理期間寵物確診嚴重疾病,應根據賣家檢驗檢疫義務完成情況分配舉證責任。賣家未合理舉證,應當承擔向買家退款並賠償損失的責任;賣家事先通過擬定格式條款的方式按照消費者所處地域不同設置低於貓瘟腹水潛伏期的質保期,減輕自己作為經營者的責任,限制了買家的主要權利,未經充分釋明及買家明示同意,該格式條款應為無效。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貨款、運輸費、中介費、醫療費共計8561元。
以案為鑒,法官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要到正規的、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寵物店購買,並要求商家提供寵物檢驗檢疫證明。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將寵物接種疫苗情況、售後爭議處理方式等內容寫進協議。如協議中出現類似霸王條款,應及時指出並與商家協商修改,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發生糾紛時,買家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