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車時摔傷,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市高院公布典型案例 為市民維權提供參考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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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韓雯 編輯:付勇鈞 2022-11-28 09:35:36

內容提要:因公交車緊急剎車摔倒致八級傷殘,乘客索要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會支持嗎?日前,市高院向社會公布一起典型案例,為市民今後維權提供參考樣本。

天津北方網訊:因公交車緊急剎車摔倒致八級傷殘,乘客索要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會支持嗎?日前,市高院向社會公布一起典型案例,為市民今後維權提供參考樣本。

趙阿姨乘坐某巴士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出行,在行駛過程中,車輛遇突發情況采取制動措施,造成趙阿姨受傷。趙阿姨因腰椎、胸椎等多處骨折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後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屬於交通意外,各方均無責任。

面對飛來橫禍,趙阿姨想通過法律手段討個說法,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巴士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在受理案件後,法院認為,趙阿姨乘坐巴士公司運營的公交車,雙方成立客運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趙阿姨在乘車期間發生事故造成傷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巴士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該請求既可以通過侵權之訴來主張,也可以通過合同之訴主張,即需要以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為前提。本案中,因交管部門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不存在違法行為,故本案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不能實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前提,最終判決對趙阿姨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針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要以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為前提。即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和財產權,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事故發生純屬意外,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對趙阿姨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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