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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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王強軍 編輯:劉穎 2023-02-01 10:36:00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大報告以專章論述『國家安全』,同時也專章論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在健全國家安全體系的過程中,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從而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在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過程中,需要注重考慮以下三個問題的結合。

  黨的二十大報告以專章論述“國家安全”,同時也專章論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在健全國家安全體系的過程中,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從而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在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過程中,需要注重考慮以下三個問題的結合。

  一是,注重從開拓性法律和防御性法律的雙重功能視角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在健全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過程中,應當注重防御性法律體系和開拓性法律體系建構的兼顧。保護國家安全的理念往往讓我們很自覺地出於保護思維而注重通過制定防御性法律來實現對國家安全的被動保護。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和確立,實質上已經改變了國家安全的概念和范圍。國家安全不再局限於“反間防諜”和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國土安全等傳統安全,它的領域也在向生物安全、數據安全等非傳統安全不斷擴展。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民族復興。在這個基本前提上,應當注重對國家安全的內容進行積極的開拓。在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過程中,也應當注重通過積極設定法律來對新的國家安全內容進行保護,只要相關領域的內容涉及到總體國家安全觀,都應當通過開拓性地制定法律來進行保護。

  二是,注重從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雙重視角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從根本上說,對國家安全構成危害的力量往往來源於境外,也正因為如此,國家安全保護涉外的比重更重。但以往對國家安全的保護往往基於國內視角進行國內法治的完善,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涉外法治部分。在完善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法律體系過程中,應當注重從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雙重視角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在繼續完善國家安全國內法治體系的基礎上,強化國家安全涉外法治體系的完善,強化健全反制裁、反乾涉、反“長臂管轄”機制。在已經制定了《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的基礎上,應當繼續基於涉外視角而制定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涉外法律。比如,其他國家頻繁通過法律對中國企業進行法律制裁危害我國的經濟安全,我們也可以基於保護經濟安全的考慮,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中國企業在跨境商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實施的違法跨境商業行為進行懲罰,從而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三是,注重從規范性法律和制裁性法律的雙重保障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在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過程中,既要注重行政法律規范等前置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也應當注重強化經濟、重大基礎設施、金融、網絡、數據、生物、資源、核、太空、海洋等領域的法律體系完善。同時,對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需要通過制裁措施最為嚴厲的刑法進行懲罰和威懾。比如,1997年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懲罰和威懾傳統的國家安全。隨著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國家安全內容的豐富,刑法也應當根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類型增設相應的罪名。比如,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罪”、“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都是從法治體系的角度完善國家安全體系。

  作者簡介:王強軍: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南開大學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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