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被繼承人去世留有遺產,但無法定繼承人的怎麼辦?日前,薊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新類型案件,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判決被繼承人李某某住所地的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019年11月,申請人李女士與李某某(後死亡)以及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一份關於李某某的房屋的買賣協議,約定李女士將房款分三次給付給李某某。前兩次房款李女士已付,但因訴爭房屋一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故未進行變更登記。後李某某於2022年4月27日死亡。經查,李某某無法定繼承人。
申請人李女士欲給付第三次房款並辦理過戶登記,故向薊州法院起訴,請求指定某村村民委員會為李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李某某無法定繼承人,為了有利於管理和維護被繼承人李某某的遺產,確保各權利人利益順利實現,結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指定該村村民委員會為李某某的遺產管理人,指定遺產管理人後,該村委會目前正在協助李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
一、誰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對死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繼承開始後,遺產管理人按以下順序確定:
第一,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數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為多人的,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中推選,而不能推選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三,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這時,遺產管理人可能為數人,若在執行職責時意見不統一,應以多數原則決議遺產管理事項。
第四,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遺產管理人需要做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也就是說,一旦遺產管理人人選確定,無論該人選是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形式指定遺產執行人而確定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選任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還是在無人繼承中由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都應秉著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按照上述規定履行職責,保護遺產安全和完整、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官解釋說,如今遺產繼承案件種類紛繁復雜,表現形式各異。同時,現代社會個人財富種類多元化,個人債務關系也趨於復雜;若被繼承人的遺產處於缺乏管理的狀態,對利害關系人是極為不利的,而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填補遺產無人管理狀態下的空缺,有效保護遺產不被減損,保障遺產可以公平、有序地進行分配。(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