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飼養寵物已成為一種時尚和潮流,很多人選擇到寵物店購買一只可愛的寵物來增添生活樂趣。然而,在寵物買賣交易中,買寵物後一星期左右就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在購買時,寵物表現得十分健康,但購買後七天左右就會出現問題,嚴重的甚至死亡。近日,西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小張(化名)在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可愛的柯基犬,沒想到的是,購買時活蹦亂跳的小狗到家第七天就病死了。那麼這種情況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本案中,小張在寵物店以1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柯基幼犬。交易當晚,小張帶著小狗到寵物醫院進行檢查,檢測結果為犬細小/冠狀二聯(CCV/CPV)弱陽。小張為小狗網購了藥品,又帶著小狗先後來到兩家寵物醫院進行治療,購買小狗的第七天,小狗因醫治無效死亡。小張為此支付了4887元治療費。
小張表示:“小狗在寵物店時已經患病,寵物店在交易中隱瞞小狗感染病毒,並欺騙我小狗已種疫苗一針,構成嚴重違約。我要求寵物店退還小狗購買費用,並三倍賠償,同時支付小狗治療費。”寵物店店主則辯稱:“我曾向小張承諾,購買的寵物狗如果當天發現問題可以包退,但是小張自行找到體檢機構進行體檢,沒有及時與我溝通。寵物狗生病期間,我表示可以退換,但小張堅持在醫院治療,因此相關費用應該由小張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活體動物買賣的經營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體動物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檢疫義務。寵物店未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即向小張出售涉案犬只,構成瑕疵履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犬只在交易當天就被檢測出感染病毒,明顯不具備相應的質量要求,且該犬只在購買後一周內因病死亡,因此寵物店構成根本違約。因小張所購買的犬只已經死亡,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有權請求寵物店退還購買犬只的費用1100元。
此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小張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為患病的犬只支出治療費共計4887元,上述費用系因寵物店的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對於寵物店所稱的“僅當天包退”的約定,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屬於無效條款。小張發現該犬只存在病毒感染後,及時通過微信與寵物店客服聯系,並電話通知,已經盡到買方的質量瑕疵通知義務,其行為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寵物店退還寵物犬只購買費用1100元,並支付犬只治療費用4887元。
隨著寵物消費市場的不斷擴大,各種亂象層出不窮,圍繞寵物健康問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法官在此提示消費者:在選購寵物時,盡可能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正規商家購買;購買寵物的過程中,注意觀察寵物的健康狀況,查看經營者是否能夠提供檢疫證明等材料,避免因購買有問題的寵物而導致經濟損失;保留買賣合同、票據、涉及商家承諾的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產生糾紛時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寵物店經營者也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寵物提供必要的健康監測,配備相關健康證明,切莫“知病售病”。(津雲新聞編輯孫暢)









